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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贷抵押贷款(你我贷借款需要的条件)

贷款知识 房特首 互联网

“我被经营贷坑惨了!”,下面是房特首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你我贷抵押贷款

2021年,你的杠杆断了吗?

8月初,我的朋友被银行突然通知归还“违规资金”,杠杆彻底断了。

两年前他摇中了未科某红盘,抵押了自己在钱江世纪城二手房做200万首付,就是这一波人人皆知的经营贷操作,把自己逼到了生死边缘。

银行通知他,查实他经营贷申请的公司已经注销了,而资金有流入楼市嫌疑,要求30日内归还,“不然不仅罚息,还要进入失信名单”。

而两年前承诺不会抽贷,且有办法解决的中介早已失联,贷款公司已人去楼空,“中介准备的供销合同、采购单、明细成了废纸,银行压根不看,我被坑惨了”

对他来说,30天太急,新房要到2023年初才交付,卖二手房也来不及,200万资金无法自筹,只能继续民间过桥先归还贷款

面对每天近2000元的过桥日息,二手房带看又寥寥无几,以及二手房过户时还要过桥的窟窿,一套操作下来,半条命都没了。

他苦笑“炒房一时爽,抽贷火葬场”。

“我已经够谨慎了,流水中间足足转了7道,但还是被银行查到了。而且我也是听了中介的话,一年后才注销营业执照省成本的“

最终,这套红盘的收益,可能还抵不过经营贷成本和二手房割肉损失。

这是我身边真实发生的第一起抽贷“事故”,但绝对不会只有一起。

据银行渠道反馈,8月开始,一场新的经营贷彻查风暴正在袭来。

收益是与风险并存,但收益可能没等到,风险就一招致命了。

当银行抛弃你的时候,你连一句哇超都来不及说。

我们听过太多杠杆致富的传奇,并深信“撑死胆大”的暴击逻辑。

但这一切的灰色空间,在2021年会暴晒在阳光下,抽贷潮可能真的要来了。

昨日,银保监会表示,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专项排查已基本完成,并罕见表态: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建立台账,逐项整改至 " 清零销号 "

风暴之下,全国城市无一幸免,我们先来看看战果:

深圳前海某盘业主,连6年前用经营贷买房,最近被抽贷了,只能大放血出二手房;

7月28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存在贷款违规流入房市,被罚100万元;

前不久,广东开出12张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罚单中,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被罚200万元;

6月7日,因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被罚50万元。;

8月6日,福州农商行7家支行经营贷违规操作,共计罚款315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工商银行今年更是领到73张罚单,合计罚金1.1亿元。对于“宇宙第一行”这点罚款不算什么,但对于其他银行信贷业务威慑极大

虽然每年都会有抽查,但今年监管如此密集,如此较真,可见高层“去房地产金融化”的决心之大。

这场自查战役,在杭州也打响了。

据杭州某商业银行朋友反馈,近期可能重点开展自查“全款再抵押”套路,即过桥全款付清购房款同时又在银行办理抵押套现的“杭州常规套路”。

因为红盘摇号不止,房价“独立行情”,杭州经营贷市场一直火热,前几年处于监管盲区,某中介甚至声称,和杭州所有银行都有经营贷合作。

虽然我也理解,“知道钱是拿去买房,才放心地贷出去”,部分银行渠道信贷人员甚至会指导中介教客户如何套取经营贷买房,但最近也收敛了很多。

据悉,在杭州的四大行,每月都会有随机查贷,而且是持续性,“未来三年不会松,不是短期表表态,打打苍蝇,做做样子”。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消费贷、经营贷流入楼市不再是空白口号。

房地产去金融化,首先是去“伪经营贷”。

对比涉及每个人的房产税,经营贷这点蝇头小利,并不会有没有大的执行阻碍。

当初加杠杆有多猛,现在卸杠杆就有多猛。

没有资金周转能力的人,一旦被“砸中”,真的就是全家受累的大雷了。

对于有多套房,和本来有资金沉淀的大户,只是顶多损失点利息。

认清自己,不是每条路你都可以尝试。

可以预见,经营贷即便难以禁绝,也再难成气候

严监管之下,不少中介的业务也受到一定影响,我最近平均每天接到3个左右的贷款电话,明显比之前多了很多。

我采访了几个做贷款业务的朋友,有表示“现在经营贷太难做了,只能搞搞过桥”。

一是杭州85新政后,潜在客群少了不少;二是现在金融收紧正是风口,购房者风险意识提高;三是二手房市场渐入冰冻,资金需求观望情绪加重。

“不过每年红盘潮是经营贷流入楼市的旺季,8月我们还是冲了一波”

更重磅的是,有中介透露:经过一番操作,“杭州五年限售的红盘,都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紫樟台可以做了几笔了”。

这个“漏洞”,相当于会给今年诸多限售盘放开了杠杆的口子。

如果交付即可抵押,五年限售意义已经不大。

不过,他们对“做经营贷”的工作性质更加审慎,这种意识形态的转变也就发生在深房理事件之后。

“深房理团队都有人要坐牢了,我们虚构经营流水贷款的,每天也是提心吊胆的。”

这和我上周去深圳看房感受一致,我和中介故意咨询了办理经营贷,但很少有人敢接话茬了。

毕竟,深圳已经把近百名协助套取经营性贷款、伪造购房资格等中介,列入“行业黑名单”,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征信系统。

这样的力度,可以说是全民震慑,杭州还没这么严,但不会远。

只要出现“杭房理”事件,整个行业人员都会被“血洗”。

你可以理解为,一旦踩雷终身禁业,甚至可能进狱。

另外,抛开经营贷本身的抽贷风险,我身边不少朋友已经反应过来:

除了短期资金挪用便利,长期看,经营贷对比按揭其实没你想象中的“利差”。

比如,我们经常听到“三年4.25%”的产品,但这个“4.25%”并不是按揭中的年化计算方式。

同样是300万贷款20年,按照按揭利率6%计算,等额本息贷款20年总还款515万;经营贷为先息后本,即每年先还利息最后一年还本金,按4.25%算总还款555万

所以,经营贷表面上利率低,其实还款更多,这还不算服务费和各种成本。

当然,经营贷不会真的用到20年,但坑就坑在这“3年或者5年一转”中。

据银行朋友告知,中介所谓10年或20年的经营贷,其实都需要“3年或5年要转一次”,这里面的风险非常大:

1、每次必须把钱还给银行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只能过桥,产生的日息费也是不小的成本,中介一般不会说;

2、三年后贷款利率会也重新定价,目前的低成本只是因为扶持小微企业,一旦经济复苏,经营贷利率只会走高;

3、金融政策持续收紧,以后“违规经营贷”可能全面封死,银行不再给你续贷

所以,你想着赚按揭的利差,中介只想赚你的佣金

别说五年后,一年后这些贷款公司可能就消失了。

这个时代,除了摇号的天选之人,其他肉眼可见的利差,更多是深不见底的套路

看到这里,可能仍有人认为抽贷遥不可及,仍觉得是个别操作不当,以为自己手段更高明。

我咨询了不少银行朋友,市面上宣传“规避审查”的套路,是否真的有效。

对于所谓的分流到账和对公再转私,有朋友表示,“不存在只查链路的前三道和后三道,真要查可以追溯无数道”。

据了解,现在银保监都有穿透式的大数据系统,从放款日就可以追踪到所有去向,无论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马甲,还是跨行转账,或是大笔拆成小笔,大额取现也一样会被做标记。

而且没有时效限制,即便十年前的经营贷,只要违规就会被查。

所以,在大数据金融监管时代,我们都是透明的。

不要再以为都是特殊案例,“抽贷潮”不会来杭州,当真的来了,已没有退路可言。

特别是新房,这几天大家已经看到某个递补选房公告了, 你懂的。

据了解,杭州的银行系统查新房首付来源会比二手房严格,大额存款来源会有更精准、长链路的追溯。

我预计,这波“打新”的红盘潮中,也会有个别购房者在资金审核阶段流水不过关,毕竟首付大部分要么来自二手房套现,要么直接经营贷进场。

摇号靠前的朋友,可以盯着更多的递补选房公告捡漏了。

我相信这不是一个人的抽贷结束,而是一群人的清算开始。

因为共同富裕,首先是公平富裕。消灭“一部分人特权”的灰产就是开始。

我知道,事后讲道理谁都懂,身在其中者永远不够警觉,但我还是想再说一次:

对于0本金玩杠杆,想一本万利赚利息差的平民玩家,还是好好奋斗吧,经营贷游戏你玩不起,红盘也不容易摇

你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资金,更是和大数据绑定的“信用”,断了你一生的“杠杆”

对于不动产多、资金链稳健、杠杆容错大的专业炒客,也要考虑几年后的交付价。

在可能破7的按揭利率面前,你确定能稳赚不赔吗?

投机者,必被市场投掷。

前所未有之大变局,杭州楼市正处于G20以来的最大波动期,守住本金,留好子弹,平稳驾驶。

买房道路千万条,资金安全第一条。

你我贷借款需要的条件

以自有房产抵押向信托公司借款,转手将资金高利出借他人,法律上如何认定?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急需用钱,与其好友张某商量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张某没有自有资金,但贪图高额利息,便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向某信托公司借款2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88%。收到借款后,张某将该200万元全部出借给王某,约定年利率13.2%,借款期限1年。后王某未能按约定还款,张某所抵押的房产被拍卖。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200万元本金,并按照年利率13.2%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抵押自有房屋从金融机构融资并予以出借,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张某与王某就涉案借款签署的借条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其实际占用金额。故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以张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张某不服,以“涉案款项系以其自有房屋抵押贷款,并非信用贷款,故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低于张某借款的利息,因王某未能及时还款造成抵押房屋被拍卖,造成严重损失,应按照借条上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判决”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涉的信托公司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案张某提供给王某的借款系其通过抵押自有房屋的方式从该信托公司贷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条件,故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规定并未区分是信用贷款亦或是抵押贷款等形式,而是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的行为本身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该案中张某因贪图利息差异,铤而走险,最终不仅赔了房子,还损失了利息,得不偿失。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出借款项须谨慎,切莫贪图利息,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 北京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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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你我贷抵押贷款(你我贷借款需要的条件)":http://www.ljycsb.cn/dkzs/107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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