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分享: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325),下面是与海同潮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房产贷款合同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贷款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证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借款种类为: 。
二、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大写) 。
三、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2.借款人拟改变借款用途的,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 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 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借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贷款方提出借据 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 %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贷款利息的 %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 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各方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
3.合同的附件:
附件一:《借据》;
4.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开户银行和账号:
6.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叁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份,报送 等有关单位各留一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仅为当事人签章部分)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担保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
附件一:《借据》
房屋贷款合同编号图片
漫画/高岳
● 许多虚拟账号的交易行为都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外完成的,即用户之间直接打款交易,导致账号交易鱼龙混杂,购买方权益难以保障。不少受访者称,购买账号使用一段时间后,有些账号被封禁或密码被改而无法登录,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 一部分虚拟账号由于平台用户协议的约定,禁止进行买卖,或者法律法规限制进行交易,如果这类虚拟账号进行买卖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虚拟账号的交易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虚拟账号卖家将账号出卖后,买家用于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卖家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赵宇嘉
“3000粉以上的××号有收的吗,自动发货平台安全放心”“大量出××直播新号,1000粉50阶梯价,懂得来”……在一个名为“dy和KS”的社交群里,每位入群的新人都会收到这样的消息。群主和群管理员不遗余力地在群里叫卖网络虚拟账号。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入群后,以求购一定粉丝量的短视频账号为由与群主进行交流。打开群主发来的“购买链接”看到,里面有各种粉丝数量的新老账号的介绍及价格。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短视频账号等网络虚拟账号、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粉丝数量众多的虚拟账号,往往能带来更多的关注度和推荐机会,因此价值不菲,买卖虚拟账号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很多平台均明确虚拟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仅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且不得通过出租、售卖等方式转让该账号,导致目前很多虚拟账号脱离交易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各类乱象丛生。
账号交易鱼龙混杂
买方权益难以保障
一名短视频从业人员告诉记者,短视频平台经过多年运营发展,目前入驻的用户、电商体量巨大,想“白手起家”吸引粉丝,脱颖而出,难度很大。因此,接手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粉丝的账号,是一条捷径,因为这些账号从一开始就有一定的流量支持。
除了粉丝数量,一些账号的等级也是评定其价值的重要因素,如游戏账号里面虚拟人物的等级越高,价值越高。一名受访者说,在一些直播间,等级高的账号排名靠前,会让主播和其他粉丝高看一眼,因此有人就想直接买一个高等级账号。
但是,很多平台均不允许网络虚拟账号的买卖。
如一知名游戏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否则,公司有权采取限制或禁止使用游戏账号全部或部分功能、删除游戏账号及游戏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封号直至注销的处理措施。
一知名短视频平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另一社区平台规定:未经平台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账号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出借、转让、销售、抵押、继承、许可他人使用。
因此,许多虚拟账号的交易行为都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外完成的,即用户之间直接打款交易,导致账号交易鱼龙混杂,购买方权益难以保障。不少受访者称,购买账号使用一段时间后,有些账号被封禁或密码被改而无法登录,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一名游戏账号卖家告诉记者,许多游戏账号都有“自抽号”“初始号”,这些账号被批量注册使用,随后转卖给个人用户,“出售账号时,我都会叮嘱买家,登录账号确认内容无误后,尽快修改绑定邮箱和密码”。因为有关信息也同样掌握在卖家手中,如果不修改,一些不良卖家可能以此“找回账号”。
来自天津的游戏爱好者小黄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购买一个游戏账号的第二天,登录游戏时被强制下线,显示账号异地登录,再次尝试登录时,账号密码已经被修改。
小黄赶紧找卖家讨要说法,对方表示由于这个账号卖出后买家没有及时修改密码,导致系统后台又将该账号二次售卖。随后,对方发给小黄一个新账号。“如果卖家不认账,我一点办法也没有。”
实际上,哪怕及时修改密码,一些已出售的账号也可能被卖方通过初始注册时的信息而“追回”。今年4月,某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一则价值60万元账号“追回”事件引发关注,因卖家“出售再找回”账号,且在找回行为被发现后并没有主动和解的意愿,买家只得报警处理。
类似事件乃至因虚拟账号买卖引发的诈骗案件屡见报端。2022年,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成功摧毁一游戏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串联起全国183起诈骗案件,追赃挽损118万元。
租售账号存在风险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积分800,信誉积分600+的号私我,开开人脉,一起挣点小钱……”在网络论坛或社交群中,有不少类似的求购、求租支付平台账号的信息,发布者号称一起钻政策的空子、“薅羊毛”。
记者联系了其中一名发布者,对方称租支付平台账号,按照账号信誉积分支付相应租金,金额为数百元至数千元,上不封顶。
对方租支付平台账号干嘛?有受害者告诉记者,轻则用信誉积分租赁如共享充电宝等物品后不归还,重则使用信贷功能购物、借钱,“由于账号提供者绑定的是自己的身份信息,平台和App在追责时,只会找到这些账号的注册人,而他们就成了‘替罪羊’。”
这名受害者告诉记者,出借支付平台账号的大多是手头拮据、未谙世事的年轻人。
不少案例也在提示出租支付平台账号有很大风险。“青原公安”发布消息称,2022年上半年,男子黄某为了赚“快钱”,不惜出租自己某支付平台账号,甚至还主动联系招募人员,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转账洗钱,以此来获得“佣金”,最终锒铛入狱。截至案发时,黄某已帮助招募人员转账100余万元,非法获利数万元。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告诉记者,支付类账号出租不合法。出租、买卖支付类账号,除了可能构成帮信罪、侵害个人信息罪等,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支付类账户的出租、出卖可能会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租。因此,出租、出卖支付类账户,尤其是账户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除被罚款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朱杰说,公众对本人的各类虚拟账号应当妥善保管,支付类账户,由于有交易支付功能,如果买卖、转让,带来的危害甚大。因此,这类账号只能本人使用,严禁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同时,应当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安全措施用上,比如账号应当进行实名认证、设置短信验证、定期不定期修改密码、设置密保、设置特殊字符密码等,由此避免账号遗失、被盗。
“如果发现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朋友圈等有出租、买卖银行卡、支付类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杰说,因为这种行为不但侵害社会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也可能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树立安全使用观念
切勿非法买卖账号
除了支付类账号,游戏账号等其他虚拟账号的交易是否合法?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网络虚拟账号不能非法买卖,只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继承或者发生相关的流转,而且相关的信息需要公开透明。同时,要树立安全使用观念,坚持依法申请、安全使用、有序流转的原则。
朱杰认为,买卖虚拟账号是否合法需要根据账号的具体情况来讨论。实践中许多游戏装备由于稀缺性和玩家的时间、精力及技术的投入,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也有许多人以“打装备卖钱”为生。如果虚拟账号中仅基于游戏装备、关卡等特殊的条件进行交易,很大程度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只要虚拟账号的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朱杰说,但是这种账号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实践中,很多卖家出卖账号后又通过实名认证找回账号、修改密码,导致买家既损失了金钱,又未获得账号的使用权。同时,虚拟账号的交易通常在线上进行,交易平台也不规范,买家往往难以维权。因此,在买卖虚拟账号时,买家需要十分谨慎。
朱杰说,一部分虚拟账号由于平台用户协议的约定,禁止进行买卖,或者法律法规限制进行交易,如果这类虚拟账号进行买卖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类案例:卖家的社交账号经过长期运营,添加了许多精准客户,买家为了推广其产品,于是购买了该社交账号,后发生纠纷。法院认为,由于该社交账号储存了大量个人信息及数据,买卖社交账号的同时也买卖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因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该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同时,虚拟账号的交易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虚拟账号卖家将账号出卖后,买家用于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卖家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朱杰说。
刘俊海建议,尽量避免出租账号,承租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出租人对外承担责任,而出租人通常难以从用户那里获得追偿。要依法有序申请和使用自己的交易类账户,保护好相关的账户密码,对于注册账户时,过度索取用户权限的App要及时拒绝请求。账号使用人不但要有权利意识,还得有自我保护意识、责任意识,确保网络虚拟账户更好地发挥本身作用,而不是成为藏污纳垢、违法犯罪之所。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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