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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给别人贷款(用房子帮别人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自己申请的贷款,为什么银行放到别人的账户里?是不是违规放贷?,下面是搬金鲁夫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抵押给别人贷款

李总申请了一笔二百多万的房产抵押贷款,资料都提交完了,贷款经理却让他提供三方账户,说是收贷款资金用。

李总就纳闷了,他自己申请的贷款,为什么要发放到别人的账户里,他怀疑是违规放贷。

自己申请的贷款为什么要放到别人账户呢?违规放贷?

李总到底是不是遇到了违规放贷呢?

李总申请的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是200万,那么由此推断,李总申请的房产抵押经营贷款。

你问我为什么是房产抵押经营贷款?

这里牵扯到一个知识点,房产抵押消费贷,单笔最高额度是100万元,不管房子实际上值多少钱,单笔最高只能拿到100万。

大多数银行的房产抵押经营贷款产品的,单笔最高额度是100万元,少的也有五六百万,高的甚至可以达到两三千万。

所以,只能是房产抵押经营贷款。

既然是房产抵押经营贷款,那么贷款用途就非常明确了,用于企业经营。既然是企业经营,那么就涉及到用于经营的相关资料,以此证明贷款资金的用途。

可是证明了就行了吗?

不行,银行还要自己合规,所以就不能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到贷款申请人自己的账户里。

有些懂行的朋友,可能会说,放到哪个账户,不最终都会到贷款申请人的账户上吗,这样脱裤子放屁有用吗?

是不是脱裤子放屁,咱先不谈。

人家银行放贷合规了,你挑不出毛病,只要贷款申请人自己是不是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那就和贷款机构没啥关系了。

所以,李总遇到问题是银行正常放贷步骤,合规着呢。

我是搬金鲁夫老鲁,专注于分享职场创业和借贷知识的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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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子帮别人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借名买房的风险有很多,第一个风险就是代持人违约产生的风险。在房产代持的法律关系里面,有的代持人会直接将房子据为己有,拒不返还,拒绝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甚至还会要求实际出资人腾出房屋。



此外代持房屋也可能被名义持有人擅自出卖,这在物权法上可以被界定为无权处分。如果名义持有人向购买房屋的人隐藏了代持房屋的市值,并且以市场价格出卖房屋,那么实际出资人无法将购买房屋的买家主张返还房子,只能要求代持人返还卖房所得的房款。在维权期间,卖房款可能已经被代持人挥霍了,没法返还房产代持第二类人可能带来风险的就是代持人的亲属,有时候代持人也会面临家庭关系破裂的风险,而一旦代持人出现意外去世,那么他名下的财产可以理所当然的被视为基本人的财产,进而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等这些继承人都可以要求继承。所以要求已故的代持人返还房子就更加困难。比如,有位客户是北京人,拥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出于好心让朋友借自己的名义买了房并替朋友代持。但后来丈夫因病去世,他名下的财产就需要继承,而客户名下的房子有一半是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所以劝朋友把房子过户回去,但是却被公婆误会把房子过户给朋友的行为是转移财产,后来提交好多证据交给法庭,才终于让法官相信这个房子不是客户本人购买,而是替朋友代持。



借名买房还有代持人的债权人引起来的风险。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物权登记主义,房屋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即可被视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尽管您和您的朋友私下里约定这个房子所有权是您的但是朋友作为显现在外的代持人,在其他不知情的人眼里代持的房子就是朋友的,这时候如果代持人出现债务危机,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对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的房产主张权利,要求查封,甚至还有可能被强制执行。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发文,明确告知下面的各级法院建明买房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不能抗拒法院强制执行名义所有人名下的房子,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如何防范代持人未来债务风险,可能引起的代持房产损失,也是考虑委托别人代持时不可忽视的因素。


另外房产代持还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借代持人资质购买政策保障房的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不受法律的保护。考虑到并非所有借名买房行为都是合法的,在请别人帮忙代持房子的时候,合法性风险还是需要谨慎评估的。当然除了前面提到的几种情形外,其他的房产代持行为并没有被严格禁止。例如基于规避北京缴纳5年社保的要求,或者最大程度上获取银行贷款的需要等而发生的代持,通常情况下都会受到法院的保护。实际出资人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房屋过户的请求。


那么对代持房产保有控制力的秘密武器,其一是签署完善的借名买房或者是房产代持协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没有完整的录音,口头协议往往很难被证明,有的时候即使有录音,若法庭上对方当庭否认法官有的时候也不会采信,所以再把房子登记到别人名下之前,建议双方签一份完善的借名买房协议或者是房产代持协议,通过白纸黑字的方式落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防范代持人违约的风险。第二个秘密武器就是反抵押。在房屋登记到代持人名下后,出资人可以同时要求代持人把房子抵押给出资人,以实现对代持房产的控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在实践中,如果房屋有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二次抵押或房产过户的时候,会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人去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也就是征求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反抵押的第二个好处是防止房产被代持人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


另外在签署房产代持协议的过程中,同时与代持人的亲属签署知情函,也让代持人本人出一份预防性遗嘱。亲属知情函的目的是让代持人的亲属知道防尘代持这件事儿,并让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离婚和继承的时候,主张代持房产的任何权利。预防性的遗嘱目的也是一样的,出资人可以提前要求代持人写一份遗嘱,表明这套房产是出资人的,在出资人发生意外去世后,房子应当物归原主,不纳入继承财产的范围之中。


有了以上三个秘密武器,防范带支风险的事先措施基本上就完备了。如果遇到拒不返还房屋或者是擅自将房屋出卖,实际出资人还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在、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支持。事实上借名买房诉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如果证据充足,法院会支持实际出资人过户房屋的请求。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意见,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以及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以及对借名买房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考虑。所以保留以下三点证据,对于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并最终取得胜诉非常关键。第一个证据就是保留房屋的出资证明,重点保留银行的转账流水,这里既包括转账给开发商的转账流水,也包括打钱给代持人的转账记录。第二个需要留存的证据就是房产证、购房合同以及所有的交易票据。如果所有的购房相关材料都由您来保存,也就是都由出资人来保存,这可以从侧面说明,买房的时候出资人是全程参与的,房子很有可能是出资人的,这些材料还包括房产的认购书、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发票。


购房时的刷卡小票,还有完税凭证的,比如说契税发票这一些。第三个比较重要的是,实际出资人应该特别注意自己占有使用房屋,因为房屋的使用情况是法院审查待制案件的重点之一,买了房子就要及时的装修,及时的入住或者及时的自己出租,凭收取租金。同时也要留取相关的证据,比如说缴纳房子物业费的发票,缴纳房屋取暖费、水费、电费的发票,装修时产生的装修费的发票以及房子的钥匙等等,所有的这些个票据都可以成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而把房子免费给代持人居住,对于日后要回房屋是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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