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用公积金贷款租房(住房公积金租房子)

用公积金贷款租房(住房公积金租房子)

租房提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服务新市民济南公积金中心推新政,下面是齐鲁壹点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用公积金贷款租房

记者 王皇

5月10日,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解读新闻通气会上,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徐朝晖介绍,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济南全新推出了“五心”租房提取政策,其中租房提取额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自有住房与缴存单位距离30公里且在缴存单位就近租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无房缴存职工租房预提公积金等政策均是我省首次推出,有效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租房购房解难题。

今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2023年重点工作部署中提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为省会城市,济南率先推出了“五心”租房提取政策。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徐朝晖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五心”租房提取政策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深入分析租房提取的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优化了租房提取条件,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情况。

一是“安心租”。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济南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该措施旨在解决济南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为留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不敢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困扰。

二是“暖心租”。职工自有住房与缴存单位距离30公里以上,且在缴存单位所在地就近租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该措施旨在解决有房职工居住地与单位距离较远,每天上下班路程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在没有换房能力的前提下,租房但无法提取公积金的问题;同时也可部分解决我市“职住不平衡”的现状,缓解通勤时间的交通压力。

三是“贴心租”。通过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信住房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实现无房缴存职工在签订租房合同后一次性预提公积金支付租房押金和预付房租。该措施旨在减轻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时租房押金和阶段性提前支付房租产生的经济压力。

四是“省心租”。变自主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为按月委托自动提取,实现租房定额提取“一次签约、每月转账”。该措施是对目前租房定额提取业务流程上的进一步优化,通过推进公积金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便捷的公积金数字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方便职工办理业务。

五是“放心租”。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牵引作用,汇聚租赁房源,让新市民好租房、租好房。该措施旨在向新市民、青年人推荐安居易居房源。

徐朝晖介绍,“五心”租房提取政策自5月份实施以来,一周时间共办理租房提取业务11800笔、提取金额3500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31%和84%,签订租房定额提取按月委托业务35笔;预计今年租房提取额可达16亿元(去年13.06亿元),比去年提高22.5%。

新闻线索报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齐鲁壹点”,全省600位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

住房公积金租房子

5月2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其中提到,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2400元/月。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琼公管委会〔2023〕1号)工作要求,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租房提取,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住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所属直属管理局。

第三条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四条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年度租金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

(一)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2400元/月。

(二)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1800元/月。

(三)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夫妻双方办理的,协商指定其中一方增加最高提取限额。

(四)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六条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账户。

第七条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月方式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缴存人租房提取按以下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能够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要件,可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一)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合同未及时续签的,还需提供申请年度的租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表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无法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

(四)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增加提取限额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之一。

(五)缴存人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在非缴存市县租房的,还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第九条缴存人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填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表》(附件,线上渠道为在线表单),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十条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办理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租房约定提取业务的约提开始年月不早于申请当月,最长约定时间为一年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住房到期时间,约提有效时间为自约提开始年月至约提终止年月。租房约定提取到期后仍需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租房约定提取按以下规定予以划款:

(一)约定提取自约提开始年月的次月或次季度,按约定金额和提取频次予以划款,每月10日为租房约定提取划款日。选择按月约定提取的,每月划款日划转上个月约提金额;选择按季度约定提取的,每季度第一个月划款日划转上季度约提金额;遇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二)缴存人提交租房约提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在次月或次季度划款日前完成审批的,顺延至下一划款周期予以划款;

(三)按季度约定提取第一期或最后一期约定划款时,约定月份数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约定月份数应提金额予以划款。

(四)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或当季约定划款金额的,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划款。

(五)因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或个人银行收款账户异常无法划款的,不再补划。

(六)缴存人同时办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第十三条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在约定业务生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业务:

(一)缴存人未实际租赁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

(四)缴存人家庭在租房所在市县拥有自住住房的;

(五)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租房提取申请人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租房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应提供真实租赁住房的相关佐证材料;对一个月无正当理由3次及以上不配合核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租房约提业务。

第十五条对伪造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材料、提供虚假承诺、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通报所在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根据管理规定实施惩戒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造假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十六条本通知印发实施后,不再受理原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原存量有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在协议期内仍继续执行,租房人可选择提前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或选择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租房提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用公积金贷款租房(住房公积金租房子)":http://www.ljycsb.cn/dkzs/106687.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