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变”与“不变”,下面是青山脚下的赶路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个人贷款贷款人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题目较原暂行办法更具体,突出办法的严谨性、更具执行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各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新增内容,体现了疫情放开背景下,通过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进而推动经济复苏,也是郭主席提到的金融政策要积极配合财政和货币政策,鼓励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围绕教育、文化、体育、娱乐等重点领域,加强对服务消费的综合金融支持。)
第九条 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新增内容,引导金融机构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为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更多空间)
第十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补充内容,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样,更加突出借款人还款来源的重要性)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实体情况;(新增内容,要求金融机构更加重视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管理,不能为了贷款而贷款,要以事实为依据。)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完善内容,该部分内容是结合当前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和特点进行了完善,更加注重贷款调查的灵活性和多渠道实质性风险发现能力。)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新增内容,针对贷款营销过程中第三方过度参与导致产生的信用风险,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新增内容,更加符合当前业务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办贷方式,提高办贷效率。)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风险评价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贷款风险评价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支出的稳定性、收入与支出比例、偿债收入比例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对借款人经营实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等要素。(新增内容。简单得说,就是办理个人贷款要综合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能贷多少就是多少,不能以担保条件来放大贷款额度,防止对个人过度授信超出其实际还款能力,最终导致产生信用风险。)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关注借款人各类融资情况,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新增内容。首次将个人客户授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就是对个人授信的额度要综合考虑已借款和担保额度,更加注重个人贷款额度的合理性和额度限定性,目的就是要管住风险。)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新增内容。是2022年实行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授信要求的体现。)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新增内容。更加注重对借款用款真实性的管理,防止假借冒名贷款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新增内容。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新增内容。充分体现了金融科技在贷款支付使用过程中的运用,目的在于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贷款用途真实,贷款的真实性。)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完善内容。引导金融机构更加重视贷款支付使用过程的监督,简单的说也是鼓励金融机构要主动前移风险关口,主动发现和防范贷款风险。)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新增内容,更加重视对借款资金真实使用的管控,目的在于防止贷款资金流入股市等禁止性领域。)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新增内容,体现了贷款调查环节的松紧适度,而又不失管理。)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该部分对贷款展期进行了规范。金融机构管理贷款就是要到期收回本息,不要主动为客户想办法,防止让客户养成不良习惯,造成有钱也不还贷款的情况。而且对于客户申请的贷款展期也要做好审核,并对展期贷款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修改内容。明确了只要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置,目的在于引导金融机构尽快处置,减少贷款资产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管理未尽职的;(新增内容。更加突出贷后管理的重要性)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风险控制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与前面规定的第三方内容形成呼应,就是告诫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要保持适度合作,合规合作。)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本条是对原办法条款内容的优化,因原暂行办法条款内容难以界定,导致执行存在盲区,此次修改更具操作性。)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个人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个人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对互联网、个人住房、个人助学等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此处将原来的涉及个体工商户类贷款超过50万元的进行删除,其实就是对2022年下发的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落实体现。)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
中新经纬1月9日电 题:银行如何提升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精细化水平?
作者 杜阳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
1月6日,银保监会在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银行业增强信贷管理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指明方向。
多个维度对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进行调整
《办法》从多个维度对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进行调整,推动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明确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涵,对推动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指出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贷管理的充分自主权,提升限额管理的质效水平,既满足实际贷款需求,又能够守住风险底线。
三是规定个人消费贷款和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后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至10年。对不同类型个人贷款设置明确的贷款期限,可以有效优化贷款结构,降低因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四是明确贷款利率应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按照此原则发放个人贷款,将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议价空间,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居民借贷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五是完善个人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须明确合法,有助于银行准确评估借款人风险水平,锁定借款人偿债能力,加强贷后管理,提升资产质量。
六是新增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内容,要求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该项规定可以降低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健发展。
个人贷款发展呈现新趋势、新特点
近年来,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实现快速发展。从新增贷款规模来看,2022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局部反复,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承压、居民消费意愿不足等因素影响,新增居民户贷款规模有所降低,但整体来看,个人贷款规模增长依然保持稳健。截至2022年11月末,金融机构新增居民户人民币贷款共计3.65万亿元,其中新增短期居民户人民币贷款共计1.09万亿元,新增中长期居民户人民币贷款共计2.56万亿元。
从业务贡献来看,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化的背景下,公司业务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多数银行均开始实行零售转型战略,个人贷款业务作为大零售战略的核心部分,将成为银行发展的增长引擎。根据我们统计,当前银行业零售贷款规模和营收贡献率均超过40%,并有望进一步提升。
从业务发展模式来看,个人贷款业务的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银行业可以快速获取客户基本资料,形成对潜在客户的精准画像。在此基础上,进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差异化营销,提高营销成功率。
整体来看,个人贷款业务的规模总量、盈利模式及运营模式等都发生巨大改变,为了保证业务的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更新调整,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水平。《办法》的发布为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指明方向,并深度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管理的有效性,成为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的稳定器。
银行业应提升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精细化水平
《办法》正式实施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办法》要求,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一是要提升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置差异化的限额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期限和利率水平;贷前对客户的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进行尽职调查,防止资金挪用;贷后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相关检查报告。
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的风控流程,加强对个人客户的贷前审查,全面了解、评估客户的借贷能力和潜在风险;针对不同的业务场景灵活授信,监测、追踪客户的资金流向和交易过程,提高信息透明度。
三是要提升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的数字化水平。健全数字化智能风控系统,通过大数据整合客户的资金、交易、物流等信息,建立智能信用评估和风险预警模型,将其应用于审批、营销、管理等全流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确保风险管理降本增效。
四是要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由于个人贷款客户数量众多,相较于企业客户,更需要关注其在金融活动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要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金融素养;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注重对个人贷款客户信息的保护,努力杜绝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事情发生。(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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