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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款不还钱会坐牢吗(借钱不还违反了哪条法律)

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下场是什么?,下面是敏姐与她的阿斯娃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借贷款不还钱会坐牢吗

今晚惊闻一个两年没见的朋友生意失败,共计欠下了一百多万的债务!意识到自己无法翻身,债务无力偿还,他决定转移自己唯一的房产,把房子过户到亲戚的名下。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不知道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欠了债不是把自己房产卖掉然后还债吗?能还一点是一点,剩下的就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每个月还一点,直至还完。这是我能想到的处理办法。

但是他现在要把房产过户给亲戚,自己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避免法院清查出来,这是什么操作?难道他这样就不用还钱了吗?也不用坐牢吗?

如果我不幸是他的债权人,他借了我一百万,然后还不起,名下也无财产,他就可以不了了之、不用还钱给我了吗?那我岂不是成了冤大头?!

这事我怎么也想不明白!

回忆起来,他名下那套房子还是我促成的交易。就在三年前,他还是个意气风发的年轻人,强壮、帅气、阳光,女朋友也准备嫁给他了。他邀请我们几个好友去他新居吃饭,亲自下厨做了一桌美味的饭菜,高谈阔论、兴致洋溢!

短短几年,他竟沦落到如此田地!听朋友说,他以新房的名义办了装修贷,拿到三十万,就去东莞跟朋友合伙开窗帘厂,很快亏光了!然后又回乡下开养鸡场,也是亏……最后欠下一百多万!无力翻身!

一声叹息!这个年轻人什么都好,就是读得书少,初中都没有读完。

读书少,造成他认知受限,创业路上像只无头苍蝇,徒有一腔热血,却没有辩证思维能力。窗帘、养殖都不是他所擅长,却受朋友蛊惑一头扎进去,我甚至怀疑那些所谓“朋友”是来收割他的!做生意要做自己所擅长,就算他去开个餐馆,或者当个健身教练,都不至于惨败至此!

所以我们做父母的,就算砸锅卖铁都要让孩子读多一点书,不为别的,就为了人生路上少做傻事![玫瑰]

借钱不还违反了哪条法律

原创 魏文祥律师

【导读】 在一些借款案件中,有当事人咨询,我当初借给他钱,他说是生意周转,现在讨债才知道,借给他的钱去赌博了,输光了。现在钱还不了,能告他诈骗吗?详见本文讲解: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

大概案情:

张总虚构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王总提出借款,王总将200万借给张总。至案发前,已归还10万,其余借款张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审理:

张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王总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中级法院认为,张总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王总误认为张总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借款交由张总使用。张总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张总与王总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张总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魏律师在此类案件方面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相关案件,现挑选出了几个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点给大家普法。

借钱不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张总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张总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张总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张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张总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张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张总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张总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张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张总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张总向被害人虚构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张总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张总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愿意借给张总使用。如果张总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张总用于还账、赌博。因此,张总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张总的行为造成了200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总结: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为什么难以实现,因为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需要公安立案启动侦查,检察院提起起诉,法院判决。很多案件停止于第一步,当你向公安报案,称借款人借钱不还,构成诈骗时,公安机关大多以民间借贷,不予立案回复。因为 “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你作为个人,难以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这时,你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为你的追讨借款事宜,出谋划策。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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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祥律师,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仲裁。魏律师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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