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后会有什么后果,担保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是法妞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不还担保人的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那么,担保合同无效后会有什么后果,担保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前一段时间,因为家里面出了点事,特别需要钱,所以我就去贷款,找了一个人,并且签了担保合同,可是后来他们又说担保合同无效,我想问一下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无效的后悔会怎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解答: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自始即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又能够一定法律后果的产生。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仁藏律师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标准,还要看担保合同本身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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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平台遇到一个如本篇题目的公开咨询,发现大部分解答太过轻率,甚至可以说有严重问题。我做了一个详细的解析,分享给大家。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未签催收,导致主债权超了诉讼时效,但抵押人在借款3年诉讼时效内签了催收,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是仍否享有抵押权?抵押人能否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第四十四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行抗辩?”
大家以为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析?我看到最多的答案是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了。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是这样解析,很显然是有问题的。
第一、很明确地讲《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第四十四条讲得不需要质疑。但是这里面有一句话必须划个重点: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真的届满了吗?
第二、题主的问题描述部分有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描述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未签催收,导致主债权超了诉讼时效”这句话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未签催收不意味着就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有效催收过,比如有录音录像等,一样可以中断时效。另外,对于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只要其中一人中断时效其他连带债务人也中断时效。这个观点不仅在已经失效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3条有所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5条依然有同样规定。所以说,题主的结论是有问题。
(二)描述部分“抵押人在借款3年诉讼时效内签了催收”怎么理解。抵押人是什么法律地位,是保证人。对保证人在催收或者说是主张权利应该在担保期间内进行。确切地讲《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们这里把抵押人权且看做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抵押情况下少见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的催收时间点符合在保证期间内这一要求,同时这个时间点上主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废话),那么这一次的催收,能够起到中断主债务人时效的作用。
(三)根据前述两点。大家还认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未签催收,诉讼时效就一定过了吗?很显然,未必!甚至根据问题描述情况看,主债权大概率没有过时效。我想后面的问题怎么适用法律就不需要在这里赘述了吧?
第三、解析法律问题应当注重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部分,自觉过滤当事人自己的主观认定。同时作为当事人,尽可能地不要带主观判断提问,同时涉及时间及期间的问题,尽可能提供真实数字,避免自己简化过程中出现偏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处理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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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不还担保人的后果(银行贷款没还担保人会怎么样)":http://www.ljycsb.cn/dkzs/105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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