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如何选主贷人很重要!#同城房产,下面是修水滨哥说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两人合伙买房怎么贷款
贷款买房如何选主贷人?
如果一个家庭买房,选择按揭贷款房产证可以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房贷的主贷人只有一个另一个作为共同借款人,选好主贷人对能否贷款和尽早放款有重大作用。
那么选谁做主贷人呢?主要看以下几点。
第一:看征信报告谁的征信好就选谁。
第二:看收入。谁的收入高流水多收入稳定就选谁。
第三:看职业。公务员、事业编、国企、员工都是银行的最爱。
第四:看年龄。主贷人越年轻贷款年限就越长。你听明白了嘛?关注滨哥带你了解不一样的房产知识。
合伙买房一个人贷款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判决书文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民终字第862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李某与刘某2007年相识,2009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刘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亚作为买受人购买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一套,总价为4743530元。8月,刘某支付首付款1743530元,余款300万元以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组合贷的方式支付至卖方账户。两人均认可首付款中155万元为李某以支票的方式付款。
2010年2月5日到起诉之日止,李某通过刘某的账号偿还贷款327915.63元,刘某在此期间偿还贷款206654.52元。2011年6月,房产公司交付房产给刘某,2011年8月,刘某取得房屋产权证。
另查明,刘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供了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0月30日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表,在此期间刘某偿还贷款共计3035172.82元,房屋贷款全部偿还完毕。
两人分手,李某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的权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结婚达成合意,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为刘某垫付房屋首付款以及向刘某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故法院无法认定刘某、李某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李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一中院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人共有,共有关系发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李某与刘某于2007年相识,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系未婚,并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2009年8月,刘某与李某共同支付首付款1743530元,并向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诉争房屋。虽然300万元是以刘某名义贷款,但是结合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及共同还贷的行为,可以认定该300万元款项为双方共同借款用于购买诉争房屋。
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定,李某与刘某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购置了诉争房屋,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刘某对诉争房屋构成共有关系。李某、刘某对诉争房屋未约定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亦不存在法定共同共有的情形,因此应视为双方对诉争房屋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由首付款和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构成。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李某支付首付款155万元,其余首付款193530元,因李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是其支付,本院认定为刘某支付。关于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李某与刘某对借款比例没有书面约定,本院认为应当以双方截至起诉之日实际偿还贷款的数额确定各自的借款比例。刘某在诉讼期间偿还贷款3035172.82元,该行为发生在李某提起诉讼之后,并未经得李某的同意,其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李某追偿,本案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李某与刘某对北京市XXX诉争房屋按份共有,李某享有71%的份额,刘某享有29%的份额;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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