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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可以担保几次(贷款担保人能担保几个人)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是怎样的?,下面是法妞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担保人可以担保几次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决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网友咨询: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是怎样的?

公司律师事务所赵凯律师解答: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决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公司律师事务所赵凯律师解析:

做担保人需满足的条件有:

1、与主合同无牵连;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下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赵凯律师简介

常年企业顾问和公司律师工作经验,在江西有一定的司法资源,擅长企业顾问,合同文书,合同纠纷,法律文书等领域,熟悉公司各种法律事务。

贷款担保人能担保几个人

建议认真读完本文,因为每位读者可能都会遇到类似情况,预防的成本最低,看明白我的文章,记住应对措施,可能不经意间预防了风险,减少了损失。

一、案情介绍

朋友孙某的发小兼同学钱某多年来经营公司,生意一直比较红火,但时常需要周转资金扩大规模。去年,钱某主动到孙某家里做客,席间提出因公司需要贷款开设新店,资金不凑手,需要贷款,请求孙某担保。孙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夫妻感情融洽,双方事业蒸蒸日上,工作稳定,有房有车,儿女双全,小日子有声有色。但孙某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再说知道钱某多年来经营公司,有数家店铺,认为贷款进行短期资金周转没有风险,遂同意进行担保。银行经审查材料,同意让孙某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因疫情原因,生意不景气,钱某店铺歇业,债台高筑,不辞而别,去了外地,且逾期未归还贷款。


银行经催促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孙某和钱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并承担损失费。法院判决孙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孙某工资及房产、车辆查封。判决生效后,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孙某名下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屋面临拍卖(银行在该房屋上享有抵押权),每月工资无法及时到账,只能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还被执行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现在家庭分崩离析,好不凄惨。

二、担保责任分析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但往往银行方会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样可以大大降低银行风险。

2.“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的保证。该条第2款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应在倾尽全部法律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债权,且具备法定条件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连带保证必须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应推定为一般保证。

很明显,对于担保人来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要比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小。

3.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详解

第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即若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且实际还款的数额可能大于贷款担保的总数额,因为根据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产生纠纷后几乎所有的费用都需要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执行费、拍卖法、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二,直接减少自己贷款额度,在买房买车需要贷款时降低了贷款额度,影响自己家庭生产生活(减少的额度等于或大于担保的数额);

第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己合法财产的风险导致财产损失,直接影响家庭生活,损害家庭成员利益;

第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风险。高铁动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不能乘坐,自己的直系子女不能就读私立学校(详见各私立学校招生简章)。

第五、若担保人系公职人员,可能影响个人进步。

三、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在哪些方面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担保人被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并非束手无措,应对如下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抗辩:

第一,审查银行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担保人不需承担该责任。


第二,审查银行和债务人是否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或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四、承担担保责任后权利如何救济?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五、重要法律提醒  

第一,替人担保时,签署一个名字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要负连带责任,成为“还款备胎”。如果贷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担保人就得代替贷款人履行债务,背上沉重的负担,直接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家人的幸福。故当朋友请求担保时,先要进行仔细审查,看贷款数额多少,贷款人贷款的本意是什么,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若认定风险过高,应直接委婉拒绝,“面子”再值钱,也不如家庭幸福重要。

第二,及时与家人沟通特别是要与配偶沟通,征求家人意见,达成一致再做决定。

 第三,做最坏打算,衡量自己是否能够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要先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家庭经济状况,看该笔债务若需要自己承担担保责任,自己是否能够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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