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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黑户小额贷款公司(沈阳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非法网贷、网赌、电诈混战百度贴吧,下面是中国经济周刊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沈阳黑户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张宇轩 |北京报道

“开盲盒撸网贷”“白户撸贷”“网赌带飞回血”……

在一些具有网络金融话题属性的百度贴吧中,这类带有明显“丧文化”色彩的“梗”正在流行蔓延。这类帖子中往往都是一篇几行字的配图“小作文”,发帖者讲述的故事中,有人因外债紧逼寻求网贷解围,有人因超前消费寻求“好心人”带领参与网络赌博挣快钱,甚至有人通过“撸网贷”脱离苦海过上幸福生活……

拥有300多万关注者的“网贷吧”,首页多为这类疑似涉嫌非法网贷、网赌的信息。图片来源:百度贴吧“网贷吧”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发帖者大量发布这类“小作文”的真实意图,是以此推广各类涉嫌违规的金融渠道,或者是引诱缺乏防范意识的网友步入网络赌博陷阱,背后策划者名义上以“手续费”“抽成”“充值”等名义牟利,实际上这类圈套疑似最终指向电信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

此类贴吧每日都会有大量此类帖子刷新,甚至有的贴吧中全都是此类“小作文”,发帖者与回帖的“托”一唱一和,热门帖能“叠楼”到数十页之多。这类贴吧关注者甚众,少则有几十万,多则数百万。

一方面,百度贴吧现有的系统监管已经难以完全避免此类信息的泛滥。另一方面,这些贴吧的人工管理机制也难以奏效。在各类“网骗”混战中,遭遇了骗子的网友几乎是投诉无门。

始于“三和大神”的“开盲盒撸网贷”骗局

“兄弟们工资到了终于可以离开三和做正常人了”;

“三个月没进厂了,好迷茫,难道真的要做个桥洞大神”;

“还有几个月过年了,撸个车车回家风风光光一下”;

……

在 “好心人”“应急”“货款”“挣”“网贷”等百度贴吧中,这类帖子随处可见。这种看似让人一头雾水的帖子往往是通过简单的“图配文”形式吸引网民点击进入,其完整的叙事逻辑由跟帖来补齐。

其基本模式为:发帖者声称经济状况不佳,急需借款过渡,并配上一张生活照和收款记录的截图,随后再附上一个夹杂着文字的链接。发帖者或其他跟帖者声称可以通过这个神秘链接“撸网贷”,“无抵押无担保”,“不看资质征信”,“秒下几千”,甚至可以“赖着不还”。发帖者与几个跟帖者相互配合,一唱众和,“黑户也能下几千”“领了补贴去夜店”“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等混不吝式的套路表演极具诱惑性。

根据帖文内容,复制链接再删除其中的文字就可以正常点击进入。进入之后往往是多个含有网贷名称和超链接的在线文档,文档说明中解释称其中某些“网贷”“可以撸”,“申请就下”等,也有的“看脸”(即看运气),黑话称之为“开盲盒”。继续点击这类超链接进入网页,要求填写手机号注册,之后就会自动下载一个后缀为apk的安卓系统程序安装文件。

“盲盒撸贷”中的“盲盒”在线文档。图片来源:上述某贴吧网帖链接

记者依照此流程随机点击几个链接进行“撸网贷”操作测试。下载了多个apk文件之后发现,其中多数文件无法通过PC端Windows Defender(杀毒软件)的实时安全监控,在下载的过程中就被强行删除,仅有少数几个apk文件因修改了原后缀可以绕过监控下载保存。

转移到安卓手机后,文件改回apk后缀可以正常安装(该程序可以通过安卓系统的病毒扫描)。安装完成后,生成的应用名称为“应急金”,其要求的手机权限为电话、存储空间、短信三项。点击进入后,该应用要求填写手机号码注册后才能正常使用,页面内容为多个网贷产品的推荐,随机点击某网贷产品后,自动进入另一个应用的下载页面,并要求用户解除手机系统中风险管控中心的管控功能以继续安装新的应用。出于安全考虑,记者在此环节终止了测试。

通过复盘流程发现,这个极尽隐秘手段的“应用金”,其安装程序的描述极为简略,并不包含程序开发者的信息,在整个应用界面也没有显示其开发方信息,并且由于Windows安全系统出现报警并强行删除的操作,意味着这类安装程序或许已经隐含了某种高风险病毒。

几个小时后,记者在“应用金”中填写过的手机即接到一个归属地为香港的境外来电(号码开头为00852)。对方自称是百度旗下金融平台“度小满”的工作人员,询问记者是否有资金需求,并推荐一款名为“有钱花”的网贷产品。

对方将记者拉入一个临时微信群,群里的接待者通过语音介绍其产品是“线上审核,极速放贷”“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最低1万,最高30万”,“可分3至48期”,“月息6厘”。

记者多次试图向对方索要营业资质、合同模板等证明材料,对方则一再追问“需要多少资金”。多番“鸡同鸭讲”式的对话之后,对方态度蛮横地甩出一句“要办理就办理,不办就退群”。

11月22日,记者拨打“度小满”金融官方客服电话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接线的工作员经比对记者手机号码后,确认“度小满”从未通过客服电话与记者联系过,且“度小满”的客服微信为企业微信,不会通过私人微信与客户联系。“度小满”官方客服告诉记者,以上来电及微信沟通可能为电信诈骗所为。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能搜索到名为“应急金”的平台未入驻商家,累计投诉有362条,但总计仅有47条投诉得到回复。投诉内容包括未经用户同意强制下款、推非法APP、砍头息、高利贷、套路贷、盗取用户信息、暴力催收等,多名投诉者声称在使用“应急金”时被引流至非法网贷APP中,填写了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后,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即被强制下款,且到账额远低于借款额,数天内利息即可翻番,不还款即遭到电话短信轰炸。其中,有投诉者表示催收电话来自境外。

在“应用金”APP页面推广的“米老鼠”“众易优品”“临用金”等,同样可以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搜到同名商家,遭到大量投诉,投诉内容与“应用金”涉诉内容基本相同。由于这些商家均未入驻黑猫投诉,绝大多数投诉如石沉大海。

将上当者拉下水的“白户撸贷”骗局

另一种骗局在黑话中被称为“白户撸贷”。相较于“开盲盒”,这类帖子形式上更为简约,往往只是一张附带微信群二维码的图片分享,邀请网友进群“撸贷”。

记者根据这类帖子中的线索,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自称来自辽宁沈阳的融资渠道掮客“习惯就好”,其自称“有渠道”,可以“融车”“融房”,为名下无资产且征信良好的客户办理大额贷款。

“好心人吧”中的“白户撸贷”帖。

据其进一步介绍,只要客户征信干净,“渠道”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在你名下挂套房、挂辆车”,“这样就可以帮你去银行申请贷款了”,“融房时间长一些,周期为3到4个月,总额150万到200万,一般第一笔一个月后批款”,“融车快,一周就能下款”。

至于“渠道”这一环节的费用,据这位“习惯就好”介绍,“‘渠道’在你名下挂资产做贷款资质需要垫付成本,银行里的信贷员也需要拿‘好处费’打点”,这笔费用需要从客户贷到的款项中扣取,“融房大概收取3个点的费用,融车收取35%到40%”。

“习惯就好”一再向记者表示,这种“渠道”贷款均来自正规银行,“业务都是去银行面签”,“钱是下到本人的卡上”,“过去都是管你吃住,报销往来车票,现在疫情没那么方便了”。记者询问贷款逾期的后果,对方则称“不会有暴力催收”,“银行收走抵押物而已”。

根据“习惯就好”所使用的套路,其所谓挂在客户名下的房产、车等资产均是为了虚构贷款资质,收取“好处费”的银行信贷员则为这种非法“渠道”的内应,双方里应外合,以客户的征信作为“筹码”来骗取银行贷款以及实施其他非法行径。

这类骗贷套路其实并不新鲜,北京市检察院2021年公布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中就有与之类似的“剧情”。

一位金融智能风控体系建设领域的资深数据工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大数据、知识图谱等人工智能技术在银行的授信环节得到了广泛应用,能够非常精准地去判断客户的授信准入条件,提高贷款资产的业务效率。但是由于部分审核的数据并不完全属于银行,很难跨部门调用数据,因此银行会采取线上评审模式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评审模式,有时候在部分环节会加入人工审核授信,在依赖人工审核的环节,给伪造证明带来了可乘之机。

该工程师进一步表示,金融机构在内审方面有很多技术手段进行保障,能够非常快速、有效地杜绝人工舞弊的行为。但是,大数据、人工智能提供的技术保障也局限于金融机构自身所拥有数据,因此无法完全通过技术手段规避人为舞弊的行为,通常会配合金融机构内部的审核流程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来进一步保障审核安全。

会讲故事的“网赌派”

相比不太“走心”的几行字、一张图的“小作文”,以“带人打百家乐、A/G”为主业的“网赌派”诈骗在文案上花的心思更多。这类骗术中,编故事的文案动辄千字左右,情节曲折波荡,乍一看颇有一种拨云见日的“励志风范”。

推广网络赌博的“小作文”,这张“负债清单”曾被重复利用,多次出现在不同发帖者的帖子中。图片来源:百度贴吧

“30岁的我负债127个W,用了一个月还了40个的外债,我终于踏上了上岸的道路。”11月14日,网民为“风起云k1涌丶”(下称“K1”)的贴吧用户在“好心人吧”发帖讲故事,至11月20日,该帖已有295个回复,长达9页。

故事中,该用户为自己营造了一个28岁的富家全职太太人设,“有一个3岁的女儿,老公经营3家餐厅”。“总觉得老公一个人赚钱,自己没有家庭地位,所以自己内心总想有一个赚钱的欲望,于是每天都在网上找一些能够赚钱的方法”,而这个所谓的赚钱方法就是网络赌博。

K1的文案颇具故事性,情节中设置了峰回路转之处,该全职太太屡赌屡输之后,朋友推荐了一个人,“一起打A/G,每天赢几千”,之前输的钱很快就都赚回来了。

顺着这类帖子,记者在QQ中添加了一个名为“李国辉”的人,对方自称可以“在线上带人打百家回血”(“百家”即为纸牌游戏“百家乐”),并向记者发送了一个名为“BOB体育”的赌博网站。

该网站包含体育、电竞、真人线上赌局、棋牌、彩票等多种赌博项目。以真人线上赌博为例,该项目以线上直播赌局的形式进行,真人荷官发牌,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充值兑换筹码进行下注赌博,几十秒就可完成一局。赌客如果能够连续押中,短时间内筹码即可翻番。

“李国辉”要求记者先注册账户,“至少充一千本金”,并表示该网站“靠谱”,筹码可以随时提现。

记者询问如何带打时,“李国辉”如是答复,“你得听我的指挥,我叫下什么就下什么”, 并许诺“我一次带你打到本的2~4倍停,一天打2~3次”,“只收取提现到账后盈利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带打佣金)”。

至于法律风险,“李国辉”则称,“你不告诉别人不就行吗?难道你还跑去和阿sir说你玩百家?”

以“赌客”的视角来看,投入几千的“赌资”,稳赢不输,一天之内至少可以赚到3倍于本金的“盈利”,的确极为契合赌徒心理。然而,以上网络赌博可能不过又是一个骗局。

自2019年9月起,有名为“BOB体育”的未入驻商家3次在黑猫投诉平台遭到用户投诉。一名投诉者称,其微信好友以“网上兼职”的名义要求他在BOB体育网络平台充值,“按照他们的方式投注彩票、股票、体育,每天都有保本收益”。5个月后,该投诉者试图将5万本金和9000盈利提现时发现,账户里的钱根本无法提现到银行卡,客服和推广的微信好友就此再不回复他的信息。至此,该投诉者才“感觉被骗了”。

2021年8月,另一名网友再度以同样的原因对“BOB体育”进行投诉,黑猫投诉在回复中表示该网站并未入驻,暂时无法对其进行进一步联系处理。该投诉最终不了了之。

丧文化气氛下,不法意图直指窘境中的年轻人

百度贴吧诞生于网络论坛风靡云蒸的2003年,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海内外用户,其一度号称为“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区”,至今已满20年。据其官方统计,百度论坛现有注册用户15亿,主题贴吧总数2200万个。

如此庞大的用户体量使百度贴吧自然而然成为网络亚文化的孕育之地,同时也被诸多不法分子盯上,利用其诱惑不知情的网友步入一个个由虚假的非法信息构筑的“陷阱”中。

剖析前述这类帖子不难发现,其语言特征与早年在贴吧流行的“戒赌吧老哥”“三和大神”等亚文化符号极为相近,发帖者的不法意图直指这类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状况不良、精神状态消极的年轻群体。

2018年,关注用户数逾1400万、有百度贴吧“第二大吧”之称的“戒赌吧”被多家官方媒体点名曝光。该贴吧以“戒赌”为名,本应以励志、互助为交流主题,实则内部文化气氛沮丧消极,不法分子利用该贴吧大量散播诱赌、电诈、招嫖等信息,造成黄、赌、骗泛滥成灾的局面。受到公众广泛关注之后,该贴吧因“吧内存在有害内容”遭百度官方封禁。

百度贴吧的有害信息举报反馈 图片来源:百度贴吧

“戒赌吧”的消亡显然并不能完全禁断这类非法信息在贴吧平台上的传播,这一过程中,百度贴吧的有害信息防范系统几乎形同虚设。前述的非法信息帖文中,发帖者大量使用“货款”“网D”“白户”等黑话规避系统中敏感词的检测,使用gif动图代替静态图片规避图像内容审核,利用在链接中夹杂字符的手法规避系统对链接安全性的监测,以及使用贴吧的分享功能、站外在线文档等手段层层嵌套信息,最终致使贴吧内充斥这类有害信息。

在系统监控无效的情况,用户举报本应成为10多亿用户量级的贴吧维护信息安全的有效手段。但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多次对此类帖子点击举报,直至截稿这些举报均未能奏效,反馈结果中仅显示“暂时无法确认违规,持续监控中”,原帖仍可正常点击打开。

在这些欺诈性帖子铺天盖地涌现的同时,频繁有热心的网友在跟帖中点破发帖者与“托”之间构筑的骗局,扮演起“吹哨人”的角色。而事实上,点破骗局的“吹哨人”队伍同样不纯洁,有诈骗者利用网友对“吹哨人”的盲目信任,一边点破诈骗同行的骗局,一边又在开帖下套,试图将经验不足的网友拉入另一种骗局。

点破别人骗局的“骗子” 图片来源:百度贴吧

在骗子与“吹哨人”的“无间道”式混战中,贴吧中的信息混乱程度再升一级,官方反馈渠道失灵后则更多依靠各主题贴吧的用户自治群体——吧务团队。但据记者观察,不少诸如“好心人吧”这类关注者不足百万的贴吧中并没有组建吧务团队,百万关注以上的贴吧中发帖量巨大,依赖人数有限的吧务团队清理有害信息显然难以保证效率。而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吧务团队的可靠性同样存在质疑,曾有网友发帖直指某贴吧的吧务团队中就有骗子混迹其中。

百度平台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11月22日,记者多番拨打百度400客服热线试图向工作人员反馈以上信息,但人工服务一直无人接听。记者亮明《中国经济周刊》身份后,百度总机的工作人员对于有害信息泛滥以及举报反馈不畅的问题仅表示“很抱歉,这边帮不到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业治理准则的要求,对网络不法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是网络平台不可推卸的义务,毋庸置疑网络平台应是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的第一责任人,网络平台应采取更加主动、有效的措施,遏制不法信息的传播,重点从事前防范、事中识别、事后处置三个阶段展开对网络不法信息的预防和审查工作,及时斩断不法信息传播的链条,促进网络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吴昕栋进一步分析表示,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百度贴吧的运营者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依法承担着对其用户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依据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平台不履行信息审查义务,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因存在过错造成用户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民事赔偿责任,吴昕栋表示,因为平台并非不法信息的制作者,亦非侵权人,受害者很难直接起诉平台要求平台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只有当平台未尽适当的注意义务时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如果百度贴吧的运营者在用户对非法信息投诉后,仍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造成用户损失扩大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百度贴吧运营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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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放款速度快、申请门槛低、服务对象广、征信风险小等优势迅猛发展。

在整合民间资本、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签订“阴阳合同”、暴力催讨债务、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垒高利息等违规违法放贷现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列举几种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放贷的行为表现,提醒大家在借贷中及时识别并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

案例一

签订借款“双合同”

制造放款表象被驳回

2016年7月,余某向A小贷公司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8万元的借款合同(小合同)。

为了保障小合同的履行,A小贷公司要求余某又与其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大合同),双方约定,如余某未能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两份合同同时生效。

合同签订当天,余某按照A小贷公司业务员郭某的要求办理借记卡一张,作为借款领受及还款的账号,为了监督余某还款,郭某实际控制保管该借记卡和密码,同日,A小贷公司将20万元转入该借记卡。

次日,郭某依公司指示,将该卡中的12万元转出,并将剩余8万元借款交付给余某。后余某按照小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了借款8万元及利息。

A小贷公司认为其向余某发放了20万元的贷款,余某只偿还8万元,遂将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余某偿还剩余借款12万元及利息。

余某辩称,实际只收到借款8万元且已经清偿,双方之间现已不存在借贷关系,不认可A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与A小贷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了A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断余某是否清偿债务,前提是确定双方的实际借款金额。A小贷公司将20万元转入由郭某控制的余某的借记卡,郭某又依A小贷公司的指示于次日转出12万元,因A小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余某另行支付借款,故余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仅为8万元。

本案中,大合同本质上是小合同的履约保障,目的在于督促借款人依小合同约定还款,在余某全面履行小合同约定的8万元还款义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而终止,大合同应当未生效。

但A小贷公司仍依据标的为20万元的大合同将余某诉至法院,且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或出示小合同,并对郭某转出12万元的情况只字未提。

由此可见,A小贷公司向余某借记卡转款20万元、签订两份合同、占有使用余某借记卡的行为,为故意制造放款20万元的表象,以便于日后依据标的为20万元的大合同起诉时,使案件表面上呈现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简单,出借程序合法的特征。因此,其要求余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经过对于原被告双方的细致询问和对被告的举证指导后,才发现并认定了A小贷公司签“双合同”、制造放款表象的情况。假使本案中被告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知自己被起诉而未出庭答辩举证,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会非常困难。

案例二

约定高额“服务费”

变相提高利息不支持

2016年8月17日,张某因急需用钱向B小贷公司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中载明借款金额3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24%,除了需要支付借款利息,张某每月还需另付借款的4%作为信息服务费。出具借据当日,B小贷公司将3万元借款转至张某的账户。

2016年9月16日,张某按期偿还了借期1个月的利息600元,并支付了信息服务费1200元。借款逾期后,B小贷公司向张某催要3万元的借款时遭到了拒绝,经协商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偿还借款3万元。

张某辩称,借款时约定信息服务费于法无据,自己已经支付的相应款项应当予以抵扣,实际需要偿还的借款应少于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B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信息服务费,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息的行为,故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视为偿还借款本金,应当从尚需偿还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判决张某偿还B小贷公司借款2.88万元,驳回B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是说,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本案中,《借款借据》是基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其中约定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保护。

但B小贷公司通过约定信息咨询费的方式提高利率水平,意图获取高额利息,使双方借款的实际利率达到月6%,这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高昂的贷款成本明显构成高利贷,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B小贷公司的巧立名目则可能使人误以为其放款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因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了年利率24%,张某多支付的1200元钱款应当按照上述顺序冲抵,因张某已经偿还借款借期内的利息且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此1200元的还款应当作为对借款本金的偿还,从尚未偿还的本金中予以抵扣。

案例三

自认代签管辖协议

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2016年4月,家住沈阳某地的陈某向住所地同样位于沈阳某地的C小贷公司借款15万元,在C小贷公司业务员何某的协助下,陈某与C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还款,C小贷公司遂将陈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C小贷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签有陈某姓名的《补充协议》一份,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协议中的“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房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了该案。

陈某辩称,自己确向C小贷公司借款15万元未偿还,但双方只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未签订选择管辖法院的《补充协议》,案件应当移送沈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反复询问及释明,作为C小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业务员何某,自认《补充协议》并非陈某本人所签,而是由何某代签,且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代签行为经由陈某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充协议》是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但因《协议》并非陈某所签,而C小贷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依据该协议确定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而房山区既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裁定将案件移送陈某住所地沈阳某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间借贷作为合同的一种,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解决纠纷,但前提是管辖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陈某否认自己签订《补充协议》,而C小贷公司也在庭审中自认了未经授权代签协议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理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不能依据《补充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沈阳某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沈阳某法院审理。

案例四

疑为公司借名放贷

借贷证据不足未认定

王某为D小贷公司业务员,2017年6月,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被告冯某诉至法院,诉称冯某于2016年9月向其借款现金10万元,到期未还款,请求法院判决冯某偿还借款,并提交出借人与借款人分别为王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一份作为证据,未提交借款实际交付的相关凭证。

冯某辩称1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为D小贷公司而非王某,并提交转款凭证证明借款已向D小贷公司清偿。

冯某称王某为公司的业务员,只负责指导其签订与D小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时,因王某告知“出借人”处需要后续加盖D小贷公司公章,所以合同上“出借人”一栏当时是空白的,而合同的副本自己也没有保留。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王某不能说明1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先称款项是他人对其的还款,经再次询问,又称款项是拆迁补偿所得,对于款项交付细节的陈述也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在指定期限内,王某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来源及实际交付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不足以证明其与冯某之间借贷事实确已发生,且关于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细节,原告的陈述前后不一,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本案中,王某仅提供《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冯某抗辩未向王某借款,结合10万元借贷金额较大、王某无法合理说明款项交付细节和来源、未能提交款项交付证明等事实和因素,无法认定王某与冯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款项实际交付。

供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王丹凤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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