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 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将执行新政,下面是人民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7成都公积金贷款
昨日下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记者了解到,根据《细则》,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细则》有效期五年,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即,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即,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还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所执行的首付款比例。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贷款额度、期限怎么算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根据《细则》,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 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此外,贷款期限方面,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月还款额有何规定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50%
根据《细则》,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细则》明确了月收入的认定。
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哪些情形不予贷款
近两年贷款连续逾期超6期或累计逾期超12期,不予贷款
《细则》还规定了不予贷款的情形。
首先,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第一种情形,是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其中包括: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或者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共三种情况。
第二,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第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第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另一方面,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是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第二是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成都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昨日(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房源的套数认定、贷款的额度计算方式、再交易房房龄的影响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刚刚,官方对新政发布做出权威解读。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解读文本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0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为了细化《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该《细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实施。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2.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关于异地贷款职工
《细则》第四条: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细则》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解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
(三)关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细则》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1.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解读: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征信逾期记录应用
《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3.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4.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1.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2.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五)关于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的情形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解读: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六)关于收入还贷比
《细则》第十九条中的: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解读:根据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
(七)关于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细则》第三十四条: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四、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部
解读人:张增(86279301)、陈江璐(86279619)
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编辑 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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