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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别人老婆签字贷款(贷款帮人担保签字后果)

丈夫冒充妻子签名贷款,妻子离婚后发现,该怎么办?,下面是红枫船渡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冒充别人老婆签字贷款

小孟(化名)最近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觉得奇怪,一查才发现,前夫在离婚前曾冒充小孟的签名,用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但是现在两人已经离婚,小孟不知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小孟的遭遇中,丈夫冒充签名,用妻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手续时,双方还是夫妻关系的存续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公积金贷款是以妻子名义申请,也发放到妻子本人的账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借款合同对妻子有约束力,妻子并不能单纯的以被冒名贷款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小孟的丈夫冒用签名私自贷款,并将钱款用于了个人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在还款后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其前夫追偿。

在具体处理该问题时,建议小孟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银行申请调取前夫当时的贷款申请资料,了解申请的具体情况;另外,诉讼中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前夫的银行流水明细,以方便法院查明该款项的实际用途。

贷款帮人担保签字后果


满心欢喜办理购房公积金贷款,却被告知征信报告有不良记录。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银行审查贷款手续不严,导致原告信息被他人冒用,造成原告小刘无端产生不良征信记录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原告小刘是城固本地人,2010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县城居住工作生活至今。2021年初小刘打算购置一套商品房,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印个人征信,显示一切正常。2022年2月,小刘准备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再次到征信中心打印征信报告时,发现报告中出现了不良记录,显示小刘于2014年为案外人王某担保贷款,且已逾期6次。小刘随即到征信报告中显示的某银行城固县支行询问,银行人员向小刘出示了该笔贷款的资料,内有小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担保人栏中赫然出现了小刘的签名。小刘表示,他本人从未向任何人提供过担保,更不认识案外人王某,卷宗中担保人调查情况也与他本人完全不相符,他也从来未接到过银行催要借款的电话或信息。经过仔细核对,担保人处的签名也是他人代写,种种迹象表明他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担保贷款了。于是,小刘多次向某银行城固县支行反映,要求查明该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又向征信中心提交征信异议申请,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小刘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某银行城固县支行,要求确认该保证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并要求银行消除自己担保人的不良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银行因管理不严,在贷款审核方面发生疏漏,导致原告的信息被他人冒用,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的后果。经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及时督促银行,被告某银行城固县支行也认识到自身过错,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了更正资料,撤销了原告的担保责任,消除了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当庭撤回了起诉。被告某银行城固县支行也表示,今后将会加强监管,严格借款人及保证人资格审查,对储户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维护金融机构的良好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官提醒,在实际生活中,对个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在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办理与个人相关的业务,需要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或标明再次复印无效的字样,如不慎丢失,应当及时报警并补办,以防他人盗用,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或法律后果。


作者:贾菲、张晓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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