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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新战略贷款(平安普惠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贷款知识 证券日报 投稿

切实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 平安银行上半年发放普惠型小微贷款近2000亿元,下面是证券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平安普惠新战略贷款

本报记者 吕东

平安银行于日前披露2022年上半年业绩报告,而这也是上市股份行的首家半年报。今年以来该行紧跟国家战略,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和制造、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支持消费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乡村振兴,积极践行绿色金融,全面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全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业务发展保持了稳健增长态势。

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发放普惠型小微贷款近2000亿元

平安银行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920.22亿元,同比增长8.7%。该行资产质量保持平稳,截至6月末,不良贷款率1.02%,与上年年末持平。

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最细小的细胞,具有面积广、数量多的特点,在国民经济的作用和地位十分重要,面对国内疫情多点散发的复杂形势,小微企业面临经营难题,更需要银行利用金融活水进行精准灌溉。

今年上半年,平安银行在保持业绩稳健增长的同时,坚定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责任,扎实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该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金融创新和科技赋能,持续加大对制造业支持力度,提升对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今年前6个月,平安银行新增投放民营企业贷款客户占新增投放所有企业贷款客户达70%以上;截至6月末,民营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年末增长8.7%,在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为74.0%;该行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不含票据融资的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上半年累计发放额1987.43亿元,同比增长10.0%,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较去年全年下降,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截至上半年末,平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96万户,贷款余额4273.23亿元,较上年年末增长11.8%,不良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同时,2022年6月末,该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长16.7%,高于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增幅11.4个百分点。

践行“专业·价值”文化内涵

积极参与“助微计划”

将金融助企纾困的工作实施好,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离不开完善的机制保障和多种创新工具的运用。作为一家零售基因特色鲜明,高度重视科技引领的银行,平安银行今年践行“专业·价值”的企业文化内涵,着力强化创新应用场景和渠道建设能力,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自2020年3月起,全国工商联会同多家行业协会及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助微计划”,该活动旨在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冲击,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平安银行在“助微计划”中持续发挥自身“金融+科技”的特点,推动“真普惠、真小微、真让利”落地。该行利用网点布局广泛及资金能力等优势,积极发展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方式,加快产品创新和优化,加强对长尾小微经营者的渗透覆盖,服务的小微客群中产业链底端的微小企业主和个体户占绝对主体;同时,采用多种方式让利客户,落实应减尽减、应延尽延,切实帮助小微企业降本减负。

近期,平安银行升级完成平安口袋银行App6.0版本,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推出了“小微生意通专区”。作为一种小微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小微生意通专区”为小微客户提供覆盖融资、企业经营及日常生活服务相关的一站式解决方案,以专业的金融管家服务,助力小微企业主“省心省时又省钱”,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平安银行表示,2022年下半年,将持续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持续深化科技引领和科技赋能,全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 田冬)

平安普惠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情侣之间转账

分手后这钱能要回来吗

把银行贷款转借朋友

这种借款有效吗

朋友借钱不还

过了三年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还能获支持吗

……

针对借贷的那些事儿,5月19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达媛携手“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巴士”走进智汇雅苑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民间借贷需谨慎 守好您的钱袋子”主题普法活动。

讲座中,法官助理达媛通过讲法律、说案例的方式进行授课,结合审判实践讲解了恋爱期间的转账、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诉讼时效等典型案例,并详细说明了书写借条的规范及注意事项。让社区居民更深入地了解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具体规定,以最直接的方式认识到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接下来

小编带大家回顾一下

课堂上的典型案例

一起看看

生活中常见的借款问题吧

/ 普法 /

01

/ 案例 /

恋爱期间的转账

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吗?

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谈恋爱,恋爱期间小李多次向小王借款,并使用小王的网络支付账号购买电脑一部,分手后,小王多次催要借款均未还,故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偿还借款7200元。

经法院核实,原告小王在与被告小李恋爱期间,小王多次向小李转账,转账金额分别为100元、110元、6元、200元、70元、50元不等,转账金额共计2000元。

另,2018年11月,小王用自己的网络支付账号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电脑一部,收货人为小李,收货地址是小李的地址,支付方式分期含手续费,总计5200元,小王已将该网络支付账号的欠款还清。

诉讼中,小王提交与小李之间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小李向自己借款的事实。

庭审中,小王认可被告小李已经向自己还款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向原告小王偿还借款6200元,驳回原告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借贷关系的成立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借款事项形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

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且实际将借款2000元转账给被告,所以被告应向其偿还该笔借款。

另关于购买电脑的款项52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购买记录及还款记录,能够认定该款项是原告帮被告垫资购买,所以被告也应偿还该笔债务。

最终法院在扣除已偿还借款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情侣在恋爱期间,往往会涉及经济方面的混同,在感情亲密时,双方会对金钱方面毫不在意,一旦分手矛盾激化后,双方可能会闹至法庭,各持一词。

为维护和谐氛围,情侣在交往过程中应尽量按自身的资金能力来进行相应的消费,警惕对方频繁向自己借款。

/ 普法 /

02

/ 案例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小明和被告小赵是朋友,2020年10月,小赵向小明借钱,小明将自己的一张信用卡借给小赵使用。

持卡期间,小赵共消费15.01万元。后无力偿还透支金额,再次向小明借款,小明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转借给小赵,两人就上述两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

后因小赵未按时偿还欠款,小明在结清银行贷款后,将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和律师费。

庭审中,被告小赵辩称,自己与小明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并对借款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扣除小赵已偿还部分,小赵向小明返还借款21.02万余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小明出借信用卡、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被告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两人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其中,已偿还的部分除外。

但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因为他自身的贷款转贷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法官提示

首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该行为要谨防触犯刑法,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有效防范和处理此类纠纷,出借人在借贷活动中应坚持合法出借。

/ 普法 /

03

/ 案例 /

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请求能否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老吴向老郑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今借老郑1万元整,于2016年春节底还清。”因老吴一直未还,2022年1月14日,老郑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吴偿还借款1万元。

庭审中,老吴辩称,老郑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支持,且老郑并未实际向自己交付1万元。

原告老郑表示,此前曾以电话方式向老吴催要款项,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对此被告老吴予以否认。

经法院审理,因原告老郑无法提供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被告老吴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郑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应于2016年春节底前还款,故其应在2019年春节底前向被告主张权利。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因原告未能提供借款届满之日起3年内催要欠款的证据,故其应承担不利的风险。

若原告能提供该期间催要借款的证据,则会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

法官提示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

为此,出借人需要提高期限意识,一定要注意借条是否注明还款时间,若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为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所以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行使催要借款的权利,并注意保留催要证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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