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经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下面是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共同还款人还能贷款吗
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张圆和舒满是一对二婚夫妻,两个人在2015年结婚以前,都各有一段婚姻,所以再婚本就是奔着过一辈子去的。没成想,相处了几年,还是败给了很多婚姻生活的琐碎。
张圆在跟舒满结婚前,花了大半积蓄,向银行贷款,花几十万购置了一套房屋,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据张圆自己说,婚后,一直用张小圆(张圆与前妻的儿子)的工资等在还房子的贷款。
后来,张圆跟舒满婚姻关系实在是无法再维系、修复了,遂张圆以夫妻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如众所周知的那样,第一次诉讼离婚,总是很难。
舒满不同意离婚,张圆也同大多数人一样,没离成。
后来,等了六个月,张圆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的舒满同意了,并且在一审中也提出了分割财产(这里主要是指张圆婚前购置的房屋)的请求。
·另,其实在这个纠纷中,还涉及到很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承担及分割的请求,因与本文主题无关,故此处略去不提。
笔者代理的是张圆一方。
主要争议焦点张圆婚前购买的房屋的权属及补偿问题。
舒满一方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舒满应当享有一半的产权,如果进行分割及讨论补偿方案,应当以房屋价值的一半予以计算。
我方(张圆)认为,
首先,房屋系张圆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的房屋首付,并以其名义办理的按揭贷款,应属于张圆的个人财产,舒满主张享有案涉房屋一半产权份额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其次,从张圆提交的还款记录以及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材料可知,张圆用于支付还贷的款项为张圆的儿子张小圆提供,以及部分向他人借款,舒满并未在婚后与张圆一同支付还贷,故所还贷的款项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张圆与舒满结为夫妻后,双方各自处分名下财产、经济相互独立。由此,综合双方的婚后生活状况以及财产处置情况,应认定该房屋为原告所有,并且该房在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归张圆所有,与舒满无关。
案件结果张圆与舒满的案子,经过了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一审、二审,还是有了最终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张圆在与舒满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张圆的婚前个人财产,故房屋应归张圆所有。
但是张圆在婚后用于还款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要求取得补偿的权利。
故一审法院判决了案涉房屋归张圆所有,而张圆需向舒满补偿XXX元。
因案涉房屋还涉及到司法鉴定等程序,而且相关数额并非整数,下面仅向各位展示判决补偿的计算方式,供参考。
设,张圆支付的房屋首付为30万,婚后与舒满共同还贷数额为8万,剩余未还贷款为2万,房屋现值为50万,登记结婚时价值40万。
则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
婚后共同还贷款项8万*房屋增值(50万-40万)/全部购房款(30万+8万+2万)=2万。
故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金额为8万+2万=10万。
在本案中,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法院判决分割的比例为6:4,舒满占60%,故最终补偿给舒满的金额为6万(10万*0.6)。
二审维持了一审的结果,且最终双方在二审判决后,也约了时间进行结算。
最后,张圆与舒满在历经两年多的时间,终于给这段关系画上了句号。
至此,愿他们能顺利踏上新旅程,去追求他们新的生活和新的圆满。
附: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行文简洁通畅,略作调整和修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的张圆、舒满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及的最新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3年5月10日。本平台对所陈述和分享的观点、内容、判断保持中立,仅供读者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取得授权、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
共同还款人有贷款记录吗
【环球网财经记者谭雅文】日前,农业银行推出的“连心贷”产品引市场热议,该产品可为未婚男女提供住房贷款,实为农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联名贷款。
记者从农业银行客服方面了解到,“连心贷”是指为明确婚前财产归属或增强还款能力,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有权人,由双方或者一方申请的住房贷款。申请“连心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登载的买受人应为男女双方,所购住房应归属双方共有,既可由男女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也可由一方单独申请贷款。一方单独申请贷款的,另一方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目前记录总行有显示该贷款业务,没有显示具体哪些分行可以办理。各分行贷款开办和审核情况会有不同,具体需要与当地农行网点确认。”农行客服表示。
农业银行官网贷款案例中,对“连心贷”进行了详细介绍,文章提到,“‘连心贷’的房贷产品,可以加强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未婚的男女朋友可以作为共有权人一起申请贷款,并一起作为新房的所有权人。这样的贷款产品,也可以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平等明晰,少了不少还款方面的压力。”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连心贷和近期讨论的百岁贷有相似性,其都涉及到房贷偿还有多个还款人的情况。其中连心贷实际上是把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其目的就是增强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减少贷款方面的违约风险。
“若是夫妻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还款人都可以理解,但是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实际上还是很容易引起大家的顾虑和质疑的。”严跃进表示。
实际上,农业银行“连心贷”是该行的个人住房联名贷款产品。据农业银行介绍,个人住房联名贷款是指两名自然人作为共有权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农业银行申请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商业推广名确定为“联名贷”。“联名贷”包括“接力贷”和“连心贷”两种类型。
其中,“接力贷”是指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强还款能力,借款人与父/母(含公/婆、岳父/岳母,下同)、子/女中的任意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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