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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买房贷款(离婚后共同买房写谁的名字)

婚姻家庭纠纷(五):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下面是龙城法律征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离婚后共同买房贷款

问题提出:

离婚诉讼中,一般会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但在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时,经常发生当事人一方认可而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形,此时法院会如何裁判?

基本案情:

小美和大壮结婚后,生育一女。后来,大壮起诉离婚,小美同意已婚,但是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系当初为购买房屋所借,并有借条。大壮对该借款不予认可,认为购房时系自行出资,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争议焦点:

小美主张的借款是否实际存在,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被告小美提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告承担相应份额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认可,并主张不知情,因此,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因借条上仅有小美一方的签字,并无原告大壮对此知情并认可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即使该债务本身能够成立,在此情形之下,对债务本身是否实际成立以及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实际涉及案外人,即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且可能涉及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举证责任。故上述债务问题不宜在原、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所涉及的双方之间以及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另案解决。

法院判决:

1、小美和大壮准予离婚;

2、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价值与保护夫妻中非直接举债人一方的利益的法律价值时有冲突;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情感关系,婚内的举债也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熟人社会中复杂的亲疏关系会成为案件审判中,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甚至不惜伪造证据的动因,给法庭调查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2000年以来,法院的裁判标准有一个趋向严格的明显变化趋势。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后,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婚内的举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为一般,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例外,这是为了应对当时多发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但是,后续由此所引发的债务风险有所扩大,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被举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大量债务的情况成为现实。

因此,《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所负债务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上述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如果属于,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见,债权人主张、债权人举证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的一环,但是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债权人作为案外人,无法享有与案件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在这种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须谨慎,必要时应该为债权人另行起诉留有余地。

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借债上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被告虽然提供了借条并申请出借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借款事实,但是当原告在庭审中指出上述证据的疑点后,被告承认借条是后补的,且称借款均以现金形式给付,就钱款的交割亦无法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关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实际用途,这两个主要待证事实并非十分确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直接作出认定,等于是忽视了债权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其举证权,是有悖公平的。故而,法官并未在本案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选择另案进行审查,是相对较为合适的。

(摘自《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离婚后共同买房写谁的名字

现在多数年轻人结婚都要购买一套新房子,否则就很难结得了婚。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遇到了男方家庭买了新房子,女方则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情。在女方看来,在买了新房子之后就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而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代表着男方是对自己的真爱。而对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类事情,男方往往是持反对意见的。于是,双方争得不可开交,也伤害了彼此的感情。

在男方看来,自己付出了两代人的心血,好不容易买了一套商品房,女方又没出过一分钱,凭什么房产证上要加上她的名字呢?更何况,万一将来两个人遇到离婚的问题,如果房产证写女方的名字,岂不是也要分女方一半的房产?所以,就很难接受女方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的要求。

而事实上,按照现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房产证上加不加女方的名字,都不会影响到分房子的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婚前买了房子。如果这套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女方没有付过一分钱,如果将来两人要离婚,女方也拿不到一分钱,即使婚后房产证加上女方的名字都没有用的。这是相关法律对男方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第二种,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如果这套房子是男方婚前付了首付的,婚后再由男女双方在每月共同还房贷。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房产证上不管加没加女方的名字,一旦碰到离婚的情况,房产并不会一人一半,房子最终还是要归男方所有,只是男方必须补偿女方在共同还房贷期间的出资这部分。

第三种,婚后买的房子。就是在婚后,无论男方是通过全款或按揭购房子,也不管房产证上写没有女方的名字,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碰到离婚的事情,男女双方将房产各分一半。所以,婚后买房肯定是对女方有利。而如果是在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指定属于男方,那就属于男方资产。

显然,房产证上加不加女方名字,与离婚时女方能否分割房产无关,而与这套房子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有着很大关系。而事实上,我们也并不建议房产证上写夫妻俩的名字,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现在知道了也不晚。

一方面,如果房产证上都写着夫妻俩人的名字,那么万一将来觉得这套房子太小了,想换套大一点的房子,就享受不到购买首套房的优惠利率了,只能是拿到二套房的利率了,这么做很不划算。如果夫妻中一方的名字在外面,没有加到房产证上面,就可以用外面这个人的名字购买首套房子,可以享受首套房贷的优惠利率了。

另一方面,如果房产证上都写着夫妻俩人的名字,万一将来想把这套房子卖掉,那就必须要夫妻俩个人共同到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如果一方不在这座城市,或有事不能到达都不可以,否则房产转让合同就无法生效。这就在无形之中给自己的未来生活增添了不少麻烦。

现在很多女性在结婚时,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而男方却觉得很不情愿。在男方看来,万一将来离婚了,这套房子岂不是要一人一半?但实际上,离婚时如何对房子进行分割,并不在于房产证上有没有对方的名字,而是看是婚前还是婚后买房。而之所以建议大家房产证上别轻易地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主要是房产证写夫妻俩人的名字之后,如果再想购买一套房子,就享受不到首套房贷利率,以及将来在房子转让出售时,必须要两个人同时到场签定合同,这样就会觉得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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