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前男方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下面是陈以轩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父母付首付夫妻还贷款
“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摘自于《汉书·纪·元帝纪》。从古至今,房子对于人们来说,都是具有极其特殊的含义。根据沿袭至今的传统思想来看,房子不仅仅是遮风挡雨的港湾,同时也是一个家庭的延续与传承。
房子的含义,在我国大多数人的心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正是出于这一观念,所以当男女双方谈及到婚姻之时,不可避免的就会谈及到房产相关的问题。
面对婚姻,人们都期待着从一而终,共度白头是美好期望。但在生活中总是会存在着一些磕磕碰碰,当彼此之间的矛盾无法调解之时,离婚便成了诸多夫妻的选择。一旦离婚,则就必然会涉及到婚姻财产的分割,因为财产无法达成一致而造成的离婚纠纷案件,也在各地层出不穷。
以下则就针对于“婚前男方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进行以案普法,毕竟当两人再也无法复合之时,当下能做的,便是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分享来自广东的王勇在与妻子小丽于2017年结婚之前,考虑到日后结婚一事,于是便在父母的资助下,付首付款买下一套房产,期间每月按时还贷即可,然而待到他与小丽办理结婚手续之时,房贷也并未还清,考虑到此前还贷一直都是绑定这王勇的银行卡,所以两人在结婚后约定,王勇的工资作为夫妻俩的还贷款项,而小丽的工资则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支。
夫妻本是一体,面对王勇的这般提议,小丽并无二话,在她看来结婚之后的财产就是属于共同所有。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因为自己的这一疏漏,在2021年,当两人的感情到了无法调节的地步时,王勇却对这套房产翻脸不认人了。
小丽认为,在这四年中自己与与丈夫婚后一起还贷,再加上房产的升值,自己怎么样也应该分得该房产的部分份额。
可王勇却对此表示,婚前自己付首付款买房,婚后一直都是用的自己工资卡还贷,又谈何共同还贷,这套房子从头到尾都是自己的,凭什么小丽住了四年,就可以占据房产份额。所以,针对于财产分割,王勇并未同意小丽的提议。
由于双方协商不下,虽说家丑不可外扬,但王勇的种种行为已经让小丽对他的情感半分全无,一气之下直接上诉至法院,要求对这套房产做出价值判定,并进行合理分配。
对于这起因婚前男方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案子,离婚时究竟会如何分割?
以案普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法律中可以看到,只要是在规定范围内的报酬、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换句话来理解,以当下家庭主妇的家庭为例,纵然其并不存在任何收入的情况,但丈夫一方所赚的钱,同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既如此,王勇所说的,婚后是用自己工资卡进行还贷,所以房子从头到尾都是属于自己的这一说法,并不成立。也就是说,在这四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收益财产其实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王勇与妻子小丽各自分工,男方负责房贷,女方负责日常生活开支,但两人都对彼此的收入,有着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下,判定王勇与妻子小丽离婚后,应当偿还小丽婚后4年来房贷的一半支出,以及包括房子在这四年期间的升值率,共计19万元。
当然,以上是针对于婚前男方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一情况来对房产份额进行划分,这种划分其实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标准,但有一个情形的划分,则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切入点,也就是婚后夫妻共同买房并共同还贷的情况。
毕竟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很多夫妻都会选择凭借着自己的财力去购买房产,但也会出现两人感情破裂但房贷却并没有偿清的情况出现,如此一来,不仅仅房产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所欠下债务同样也需要进行平等分配。
但本案中的这个房产,并不受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一限制,毕竟王某在决定购买这套房产之前,两人并未结婚,相关的债务也并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两人离婚之后,小丽只需要拿回这4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可,而无需承担后续房贷的费用。
以上便是就房产相关问题其中一方面的大致阐述,虽然法律是作为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婚姻本就是属于人生大事,自然也没有谁会希望在婚姻这条路上走得磕磕碰碰,总归还是有情人终成眷属,彼此相伴携手共进,才是最好的结局。
(注:《以案普法:婚前男方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要结婚,先买房,几乎成了年轻人的烦恼。可是随之而来更大的烦恼却是,婚前个人按揭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这个问题变得清晰了。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来说,这个法条对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包含以下意思↓↓
1、意思自治。
双方协议处理。这是民事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2、法院判决。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为了与物权法的登记公示原则相协调,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3、债务处理。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利益补偿。
由于婚后共同还贷,所以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院判例
案例一
2012年4月,小王婚前以首付购房款30%,剩余70%购房款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同年11月小王与小芳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8万元。离婚时,小芳同意产权归小王,但要求共同还贷的款项应该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小王,小王补偿给小方4万元。
案例二
2005年,李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由丈夫李某婚前购买的房屋。2014年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李某签的购房合同,10万元首付款亦由李某支付,但该房子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30万元贷款,仍有少部分余款未还。当年40余万元购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30万了,对于房屋该如何分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法院将房屋判给了李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同时认定李某婚后还贷15万元加上首付款10万元共出资25万,张某婚后还贷出资15万,双方出资比例为5:3。由于房产已经增值到130万,净增值的90万,李某按比例需给张某补偿约33.75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张某出的15万多,最后李某一共补偿张某48.75万。
案例评析
两个案件都呈现了同一个法理,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并由归属一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的部分。
不同的是,两个案件一简一繁,原因在于对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主张及分割。案例一不主张增值部分,采用的是平均分割法;案例二对增值部分采用出资比例的方法确定补偿数额。
各位朋友,注意到了吗?
离婚时分割房产,主张增值的部分很重要!假如案例二张某没有主张增值的90万元,那么,李某需要补偿给她的也只能是15万元。相差33.75万元,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哦!
当然,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这就是两个案例采用不同判决的理由。
说了这么多,小编还是希望不要出现这种财产分割的好,毕竟,家和万事兴……可是,谁能预料得到结果呢……能好好过,还是尽量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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