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晒太阳”躺赚?坑了无数农民的光伏骗局,早该被拆穿了,下面是萌萌思密达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光伏贷款里的骗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诈骗手段更是层出不穷。现在不少诈骗手段更是直接“与时俱进”,让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就失去了自己的积蓄。
而且不少骗术更是直指老年人和乡村里的农民,被爆出的“光伏骗局”就是主要针对于一些在乡村中的农民而进行的诈骗手段。
上当者的数量之多更是让人咂舌,而这也引起了不少人的好奇,声称光是“晒太阳”就可以躺着赚钱的骗术究竟高明在哪里?坑了无数农民的光伏骗局,早该被拆穿了。
随着人们对新能源行业的重视程度,不少行业都开始将自身产业投身于新能源。其中太阳能几乎是整个行业中大多数人最先涉猎的领域。
而最近愈演愈烈的“光伏骗局”便是在这个基础上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诞生的新型骗局。而这种骗局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屋顶租赁
一般是利用人们的贪小便宜的心理声称是免费安装,并且着重说明不花一分钱就可以躺赚上几百块钱。
这种具体实行的方式一般都是熟人下手,直接借助长期以来的信任,然后下手。
一般情况下,都会说明这个“光伏”项目只需要借助自家的屋顶,并不会对自身的生活有任何的影响。
但是却能每天多拿到几百块钱的租赁费,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人都会同意在自家屋顶安装的行为。
2.免费贷款
这种则是更多的会在合同上动手脚,基本上在前期安装和前期使用过程中都会有专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帮助,从而降低人们的戒心。
等待人们“尝到甜头”之后,就会让其签合同,但是合同上就几乎把所有的风险就留给了“受害者”。
而一直等到机器出问题之后,人们才会意识到自己难以承受巨额的维修费用,而这时候基本上也就是诈骗者逃之夭夭的时候了。
3.连带销售
这种情况也是“光伏骗局”经常会使用的一种形式。常用于最开始在一个地方打开局面的时候。
主要就是会在最开始的时候告诉一部分人“光伏产业”的好处,然后让这一部分人去向其他人进行连带销售,而且还会给最开始的人一些优惠。
而最开始的时候,这一部分人并不会意识到是被骗了,所以这种诈骗形式也是波及范围最广、涉及金额最多的一种形式。
以上三种形式其实并不是很高明,尤其是这三种形式都是建立在告知“受骗者”可以躺赚的情况下才会成立的。换言之,只要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么就会省下不少麻烦了。
“光伏骗局”壮大的原因近些年来,我国的反诈宣传一直都很到位,更是直接发明了反诈APP帮助人们降低被“诈骗”的风险。
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光伏骗局”却能够日渐壮大的原因就值得研究了。根据不少专业人士的研究不难发现,原来“光伏骗局”之所以会愈演愈烈的原因竟然是利用了新能源行业的与时俱进。
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行业最近几年发展势头一直都很猛。而新能源之一的太阳能更是走进了很多人的家里。
而且加上政府也在大力推行隶属于太阳能的“光伏产业”,所以这才让不少偏远地区的人们偏听偏信,上了“诈骗者”的当。
要知道,我国目前是属于世界上少有的制作“光伏设备”的大国,而且已经在世界上的“光伏设备”的市场份额中占了80%,连续六年名列全球第一了。
但是现在我国光伏产业的辉煌却被不少人利用了,很多对于光伏产业一知半解的人在有心之人的引导下,一听光伏产业的“超高额回报率”就动了心思,最后却换来了血本无归的下场。
而之所以会被一些人利用去坑害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则是在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实行“光伏板”进入家家户户的计划。所以才让那些诈骗者有了可乘之机。
而要想“光伏骗局”的类似情况不再出现在各地的农村中,加之这件事情想要得到根本的解决方法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还是要加强农民的防骗培训,教会他们分辨骗局的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将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概率降低,你认为是这样的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想法。
光伏贷款骗局有部门管吗
案件说法95: 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峤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合同》,双方采用投资方式共同建设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6千瓦。李某支付给销售员王某电站投资款4万元现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转账付款方式,那么安峤公司还是销售员王某应当返还4万元投资款?
参考案件: (2019)鲁06民终6629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安峤公司为了开展业务,在龙口市成立了安峤光伏驿站,王某是安峤公司聘用的销售成员之一。2018年10月,王某代表安峤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合同》,约定:1、电站规模:2套(每套8千瓦)电站。2、电站合作方式:双方按照固定比例资金份额共同投资、共同管理、看护电站。3、电站投资单价标准为10元/瓦,装机容量16千瓦,本电站总投资额为16万元安峤公司负担75%投资,李某负担25%投资4万元。4、电站的全部收益(包括电费收益、电价补贴收益等)全部归安峤公司所有,再由安峤公司按照投资分红方式分配给李某。5、投资款全部采用转账付款的方式(不接受现金缴款)。
二、 合同签订后,李某即支付给销售员王某电站投资款4万元现金。
三、 王某收到李某投资款4万元后,未交到其公司财务,因此2019年5月安峤公司王某涉嫌挪用资金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
四、 法院判定,1、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安峤公司也未实际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项,上述合同按约并未生效,安峤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不需承担向李美霞返还投资款。2、王某无正当理由占有李某支付的4万元,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3、王某涉嫌挪用资金刑事案件,另案处理。
结论:如果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安峤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王某无正当理由占有李某支付的4万元,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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