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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正规吗)

公司用实物抵押给银行贷款,银行还要求股东担保,这样合法吗?,下面是终而复始老钱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贷款

几十年来,许多银行一直把自己锁在“保险箱”内,把风险转嫁给无故之人,在通过授信发放企业贷款时,不仅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等固定资产作了足额抵押,而且还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作连带责任担保。正因为银行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不少企业遇到债务困难时,其担保人(保证人)“中了枪”,造成许多家破人亡的悲剧,冒出了不少不幸的“老赖”。难道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灬”。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经评估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等财产作抵押,通过授信放款,就不应该违反公司法,强制要求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股东等再给予担保。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把有限责任公司演变成为无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民营企业促进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并还指出:“民营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企业法人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由此可见,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法规,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只要公司自身有资产,符合贷款条件、银行给予授信的,再额外强制要求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就是违法的行为。那么既然不合法银行为什么要这样做?企业为什么不抵制呢?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银企双方都存有是非界限不清问题。银行总认为保证物、保证人越多越好,越多自身风险越小,没有考虑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是不能超出这个底限,附加其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而企业则认为银行是社会公信力的象征,银行的规定总是对的,因而也就不会去抵制银行的做法,自然被银行牵着“鼻子”走了。二是银行承担风险意识淡薄,把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他人。银行发放贷款,通过收取利息获得收益,这是一宗生意,更是一种投资。既然是图利、投资,就要承担风险。当你决定对一家企业放贷,肯定通过考察、调查认可后才授信的,企业用资产给你作抵押,你认可就可以了,没有理由怕万一资产贬值后,风险怎么把控的问题。因为如果企业到了资产贬值,资不抵债的险境,这个公司也就破产了。既然企业承受了破产的风险,你银行为什么不能承担部分贷款收不回的风险了?硬要把企业法人代表、股东等人都弄下水,甚至酿成妻离子散的悲剧呢?况且你银行收了那么多的利息,已经是赚了盆满钵满了。三是银行在授信放贷时模棱两可,常常误导企业,然后步步逼近,导致企业“骑虎难下”。创业者都知道,企业要获得银行项目贷款,首先要先联系银行,向银行提出申请,再提交项目评估报告等一系列资料。一个项目贷款从开始到落地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前前后后至少要2至3个月。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与企业沟通时一直都是认可用资产抵押贷款,往往不提还需要股东等人作保证担保贷款。但真正到了“水到渠成”、签订正式合同时,银行再要求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逐一签署保证函,向企业步步逼近。这时候企业除了服从,已经没有选择余地了,保证函签也不行,不签也不行,只有附和,只好硬着头皮上。化了九牛二虎之力的项目贷款资金是不能等的,这时已不可能再去选择其他银行了。为了争取时间,面对无奈,只有妥协,只能动员股东签字担保。可是股东等人担保,不仅仅是签一次就完事的。一个项目贷款,是分若干期归还的,每一期到期后未还清的部分如果需要转贷,新增股东、原未担保的股东,不仅仅是要对转贷这部分资金签字担保,而且要对所有项目贷款资金担保,银行不把你全部套进去是不会摆休的。如有一个公司2400万元的项目贷款,开始时只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而且写到了借款合同中,这样还说得过去,目的可能是约束法人代表担责。后归还了240万,转贷2160万,借款合同中只写了用该公司评估价为5065.9万元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并未要求任何人担保。但在借款、抵押合同全都签署完毕后,却要该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儿子担保和新任公司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担保。在第一批贷款到期未归还部分转贷时,又要求该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担保。更有意思的是,在后续的420万转贷中,还要求该公司通过省会城市“山海协作”资金引进融资(增资扩股)新股东(两个法人股东)及其法人代表,也要进行担保,并且要承担该公司2100多万元项目贷款的全部担保责任。后来这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后,贷款银行起诉时把15个担保人全部告上了法庭。企业在银行强势面前毫无招驾之力,没有任何谈判、协商筹码。对于银行这种违法强行要求股东等人担保行为,相关机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担保公司贷款正规吗

近期,随着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及“转贷降息”的热潮,贷款中介格外活跃。目前,贷款中介已经广泛参与到各类金融信贷业务中,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备案许可登记制度不明、地域差异性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手段及力度有限等问题,行业发展较为混乱,贷款中介导致的各类陷阱及违法违规风险层出不穷。

贷款中介的业务陷阱和违法违规之处具体有哪些?金融消费者该如何防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带来详细解读。

风险一:假冒金融机构虚假宣传

张某因有资金需求,在网上点击了一个小贷广告后,多日内陆续接到多家自称银行贷款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因张某征信良好,“银行”给张某授信了一笔大额贷款,低息、当天放款、零手续费。在来电人一番游说下,张某按照要求来到了朝阳区某写字楼,最终经多方了解,确认该“贷款中心”与银行根本毫无关系,只是贷款中介。

法官解释,目前,由于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贷款中介公司通过多种违法违规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后,普遍存在假冒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消费者应格外小心。

法官提示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除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受个人绩效考核压力影响,可能与中介公司人员私下合作外,银行一般并不会和贷款中介进行官方合作,消费者在遇到自称是银行贷款审核中心、合作中心等说法时,不要轻信;第二,因银行授信均需在借款人申请,并审核征信材料及贷款资料后才能做出,故实践中对于在电话或短信中直接宣称“银行为您授信x万额度”的说法,均可认定为不正规宣传甚至欺诈行为;第三,借款人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点弹窗贷款广告,不通过间接渠道提交贷款信息,如有贷款需求,应直接联系银行或通过银行官方APP进行查询、办理。

风险二:虚构贷款用途

李某在参加一个老年人旅游活动过程中,认识了热心肠的导游王某,王某向李某介绍了一款高收益股权投资产品,并表示李某不需要提供任何现金,可以由贷款公司用房屋办理经营贷款后进行投资,且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抵押提供反担保,李某只需按月收钱即可。李某基于对王某的信任,向王某推荐的中介公司提供了贷款办理的全套手续,并签署了相应合同。业务办理后,李某仅收到5个月收益,便收到银行的通知,称因贷款未能按期偿还,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李某多次与贷款中介公司、理财公司及王某联系未果,才明白自己已经受骗。

法官解释,实践中,借款人因受到不法贷款中介的诱导而办理本不需要的贷款,或办理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朝阳法院审理的涉房养老案件中,约80%的借款人均是在贷款中介或理财公司的营销下办理了贷款,并按照中介公司指示将贷款违规投入理财市场,并由此产生损失。

法官提示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消费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贷款需求,防范“被激发”的贷款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理性使用贷款;第二,虚构或改变贷款用途,均属于严重违反监管要求及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近年来,银行贷后管理要求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银行跟踪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贷款,随时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征信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三:伪造贷款材料

老股民王某偶然获得一条“内幕消息”,便想通过从银行借款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终实现财务自由,但苦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偶然间贷款中介张某与王某联系,表示在王某支付高额“包装”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其100%贷款成功。后张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抵押财产及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方式,帮助王某向银行借款80万元,并全部投入股市。后投资失败,借款到期无法归还。最终王某及张某均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为了获取贷款,非法贷款中介对借款人征信、流水、证明文件、基础交易合同等材料进行包装甚至伪造的情况较为普遍。

法官提示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虚构贷款材料办理贷款可能触犯包括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罪名,风险极高;第二,伪造贷款材料的过程,极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导致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重复非法利用,引发一系列不可控风险等。因此,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贷款中介材料造假行为不默许、不放任,勿因侥幸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风险四:服务收费不对等

刘某有资金需求,但担心自己有两次信用卡逾期记录而无法办理贷款,故找到某贷款中介公司。该公司称有征信污点肯定无法办理大额贷款,且利率需要大幅上调,并以其可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洗白”征信,并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包装,保证当天办理大额优惠贷款为由,向刘某收取了1万元征信处理费,1万元包装费,以及贷款金额2%的贷款服务费。刘某付款后,顺利办理了某城商行的30万元贷款。但事后刘某了解到,该贷款中介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征信“洗白”及还款能力包装,相关贷款产品在该城商行的APP内均可自行办理,且不需要任何费用,符合条件均可当天放款。

法官解释,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利用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急于用钱或征信有问题等因素,以“增加额度”“优惠利率”“内部通道”“迅速放款”为名,收取与实际服务内容不对等的畸高费用。

法官提示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消费者如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咨询并办理,其办理结果与通过贷款中介公司办理一般并无实质区别;第二,关于征信记录,我国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只有上报的征信机构才能修改、更正,且相关程序极为严格,贷款中介公司不存在对征信进行“洗白”的可能,且银行对于逾期征信的影响有专门的审核标准,在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90天以内的少数非恶意小额逾期,一般不会对贷款办理产生决定性影响。

风险五:服务费畸高

张某为办理10万元贷款,与贷款中介公司及其推荐的另外三家公司,一共签署了4份合同,分别约定了贷款服务费、包装费、渠道费、账户管理费4项费用,贷款到账后,又以走账费、取现费为名,收取了两项费用,导致借款人贷款10万元,实际到手使用仅6.1万元,被扣除费用高达39%。

法官解释,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往往先以低手续费吸引借款人,但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以不同收款主体、不同名目、不同合同的方式,收取包括服务费、账户管理费、放款手续费、渠道费、垫资费、保证金、押金等十余种费用,且累计费用畸高。贷款中介通过主体及合同的变化,将部分收费“合法化”,借款人难以防范,法院审查及认定亦存在困难。

法官提示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借款人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及办理贷款过程中,金融机构一般不需收取任何费用,特别是不会在放款前收取费用;第二,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条款、收费条件、收费主体,特别是计算综合息费成本,切不可因急于用钱,忽视贷款风险,掉入融资陷阱。

风险六:串通设局欺诈借款人

高某为“盘活”固定资产,在贷款中介公司的怂恿下,以垫资方式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提前还款,并通过伪造虚假交易合同及公司证照的方式,办理了某银行经营贷。后贷款发放至中介公司掌握的受托账户后,中介公司以规避资金监管为名,口头告知高某需将款项转账至6个个人账户后取现。此后,其中4人的款项均于当日取现后交至高某,但另有2人的款项,中介公司一直以账户被银行“监管”为由拖延到账。其间,垫资公司则持续向高某计收高额垫资费用。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6个账户均由中介公司职员或关联人员控制,不存在任何“监管”,而垫资公司与贷款中介公司亦属同一人实际控制,长期通过拖延到账等方式,增加借款人的垫资费用。

法官解释,实践中,按照监管要求,经营贷均需要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银行将款项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在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该账户则常由贷款中介公司提供并掌握,账户收到款项后,极易出现中介公司串通他人卡扣贷款资金、临时增加收费标准,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在需要垫资的情况下,部分借款中介公司还可能串通垫资公司,甚至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恶意拖延贷款进程,收取高额垫资费用。

法官提示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借款人应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对以“刷流水”“走账”为由伪造贷款材料、规避资金监管等转账行为不予配合,严格把控资金风险;第二,借款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在贷款中介临时增加额外费用或资金无法到账,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不法中介陷阱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吴采倩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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