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放款后违约被判支付十万中介费,法院给贷款中介定性了,下面是道不尽太多涟漪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骗资料有什么后果
说到贷款中介,相信很多人都不会陌生,不少人申请贷款首先想到的不是银行,而是贷款中介。也有很多人就从事贷款中介业务,充当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桥梁,一方面对金融机构的门槛要求门清,另一方面又对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了如指掌,从而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提高融资效率。但也有很多人不明白贷款为啥要找中介,找银行不是直截了当吗?还要多给一笔中介费用。
贷款中介
其实这类争议一直存在,但存在即合理,贷款中介能长期存在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近期山东惠民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可谓将贷款中介的定性和中介费的合法性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先来回顾下具体案例:
2021年12月,陈X先生找到青岛融中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融中融公司)委托其提供融资渠道,并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双方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如在乙方的操作下,甲方成功贷款,放款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贷款金额的3%,即108000元。若通过审批后,甲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按通过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乙方5%的违约金。
而后在融中融公司的服务下,陈X先生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的360万贷款成功获批。但陈X却无理违约,单方面终止合同、放弃贷款并拒绝支付居间费用。因此,被融中融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融中融公司与陈强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融中融公司中介费108000元。同时,判定应以108000万为基数,自起诉至还清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基本诉求如下:
1.融中融公司不具有贷款中介服务资格,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融中融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陈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贷款,损害陈强利益,不得要求陈强支付报酬。
3.本人提供的资料并未达到放款条件,不应支付中介费用。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并调取银行部分资料,做出以下判决:
二审判决
针对诉求1,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融中融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提供融资渠道,协助陈X办理相关手续,融中融公司只是对陈X的贷款提供辅助性的工作,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核准才能从事的行业,且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因此陈X称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诉求2,本院认为本案中陈X主张融中融公司在履行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时存在要求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针对诉求3,根据光大银行批复的审批结果,且审批金额为360万元,可以证明融中融公司已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陈X主张不应支付中介费的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贷款一定要找中介
其实,近几年贷款中介发展较快,一句“比银行更懂你,比你更懂银行”是很多贷款中介的口头禅。诚然,正规中介因为常年与银行打交道,人脉广泛,对于借款人可以匹配合适的产品;另外,对于银行和员工的产品进行广泛的宣传,还能够为银行推荐精准的客户,提高业务效率。充当起了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桥梁,解决了信息差的问题。但行业发展较快,也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不法中介大搞套路贷、砍头息,让不少借款人蒙受损失,也让正规中介大受影响。监管部门也是频频出手,严打不法中介,一时风声鹤唳。但正规中介并不会因此消失,只要合规展业,和不法行为划清界限,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贷款提供虚假资料不造成后果
2月10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提前还贷或转贷的风险提示》。全文如下:
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经营性贷款利率持续走低,社会上出现一些违规“贷款中介”,他们以“利率低”“期限长”“放款快”为由,诱导消费者借“过桥资金”提前结清“房贷”,再办理“信用贷”“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从而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资金过桥费用,同时使消费者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之中,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是经营贷风险。经营贷是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借款人须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如伪造经营资料获得贷款,则涉嫌骗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贷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违规使用将会被提前收回贷款。
二是信用贷风险。信用贷无需提供抵押物,申办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但信用贷款与其他贷款业务相比利率较高,无形当中增加还款负担。若信用贷款不能准时偿还,还会收取高额罚息。不仅如此,还会产生逾期还款记录,不良征信记录将会影响日后个人金融业务的申办。
三是财务风险。借款人在提前结清按揭贷款、重新申请“信用贷”“经营贷”过程中,会被中介诱导或强制借用过桥资金,支付高额的过桥资金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实际综合成本可能超过银行房贷利率,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害。
四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部分“贷款中介”获取消费者贷款信息等个人信息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泄露、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在其贷款后骗走贷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合法金融权益,警惕不法分子的不实宣传,抵制扰乱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合规办理贷款、还贷业务,诚实守信,践行“合约精神”,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金融秩序。
来源:辽宁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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