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被收千元续保押金,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买车押金条丢了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商萍萍 通讯员张鹏)记者昨日获悉,在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一季度消费警示中,汽车消费类申诉举报主要集中在汽车三包规定、定金退还、汽车保险办理、合同违约以及汽车维修五个方面。记者梳理具体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权益被侵害情况时,要学会合理维权。
贷款买车必须在4S店内购买保险,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尤其是分期付款买车,车行往往要求客户必须从车行购买保险,买卖双方通常在定车后因此产生纠纷。李先生从高新区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行要求其必须从车行购买两年保险,并交纳3000元续保押金,并表示如果第二年不从车行购买保险,押金不退。李先生认为车行的做法不合理,于是投诉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协调退回押金。接到投诉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及时与该车行联系了解情况。经过积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可自行购买车险,带车险保单去领续保押金,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类似这种购车搭售保险的情况不在少数,特别是贷款买车更是普遍,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选择分期购车时,一定看清购车协议和合同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还提到了消费者投诉的几种情况。消费者于先生反映其在高新区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68000元的汽车,但车行一直未交付此车的合格证,该局接诉后立即与车行联系,经调解,车行承诺一个月之内将该车的合格证交付消费者;胡先生到高新区某车行更换轮胎,该轮胎在保修期内出现异常磨损无法正常使用,车行一直推诿不售后处理,经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协调,车行及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轮胎。
还有消费者反映因未在4S店保养,出现问题时经营者拒绝维修。据悉此类问题比较普遍,也是调解过程中比较复杂的。投诉方张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16余万元的汽车,现在保修期内出现转向机故障的问题,被诉方以投诉方没在指定的售后处保养为由拒绝三包。经多次协调,双方无法对汽车质量问题的起因达成一致,车行要求消费者通过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无法进行三包,消费者由于担心鉴定手续的麻烦和高昂的费用要求终止调解。针对上述汽车消费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广大消费者提出警示:签订购车合同时对应约定的重要事项认真核实,出现问题时可以对责任进行确认;注意留存有关凭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证据支持维权。
责任编辑 刘洋
贷款买车为啥没押金条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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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汽车按揭消费已经被大众认可,然而贷款买车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续保押金”也成了车主们的烦心事。未在4S店投保、未投规定险种,“续保押金”就退不了?日前,家住潍城区的周女士就因为“续保押金”没法退,将潍坊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0日,周女士在潍坊某4S店看中一辆斯柯达汽车,遂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周女士首付款32000元,余款38000元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处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该合同第7.1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将贷款所涉车辆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其他必要的附加险,投保额不得低于车辆的现值,保单的总有效期不得短于本合同的有效期。”同日,周女士向该汽车销售公司交纳续保押金2000元。
2015年10月13日,周女士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周女士以70000元从被告处购买昕锐1.4L汽车一辆,公司分期入商业险(车损+三者险+不计免赔+盗抢险+划痕险)、交强险,分期享受此价格,续保费2000元(可退)。
由于第一年在4S店投保较贵且险种过多,在权衡其他保险公司报价后,2016年9月30日,周女士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入投交强险及车损险、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续保成功后,周女士拿着相关合同收据到4S店要求退还“续保押金”。但汽车销售公司称,周女士系贷款买车,贷款期限为24个月,为保障贷款人权益,双方约定周女士的车辆应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划痕险等必要附加险,且要求出险时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同时,4S店向周女士收取的2000元“续保押金”应在其第二年按约定续保时抵顶保费,但周女士在第二年投保时未按约定的险种投保,受益人也非贷款人,构成违约,所以“续保押金”不应退还。
无奈之下,周女士选择向寒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寒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原告周女士有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方式和投保险种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外,其他保险都应遵循自愿原则。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收取“续保押金”,并注明“可退”字样,但未明确退还条件。现被告以原告在次年续保时未按照约定的险种进行投保为由,拒绝向原告退还“续保押金”。被告强制原告选择险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续保押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周女士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汽车经销商借代办贷款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强制购车人在贷款期间通过自己指定的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该行为属于强买强卖,侵犯了购车人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把签合同仅仅当作一种形式,不经审查就随意签名,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要求销售者予以解释或者修改。另外,购车后一定要小心保存相关合同和发票,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
(黄腾腾 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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