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帮忙还贷部分以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律师,下面是婚姻律师李晓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
近年来,婚前买房,父母还贷的案例越来越多,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通过最近的司法判例总结,法院对男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由男方父母帮忙还贷(男方改为女方是一样的结论)的这类案件的观点一般是:
如果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是由男方父母出资还贷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父母帮助男方还贷,这部分还贷一般视为男方自己的还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所以,离婚时,如果女方要求对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不会支持。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类案分析:
通过这个观点,我们分析一下我们在杭州办理离婚案件时经常碰到的这个问题:父母帮忙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将这些还款当作是赠与的话,是赠与个男方个人还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
李晓娟律师的观点与开篇法院一般观点相同,原因如下:
1、一般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之所以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原因在于女方对房屋还贷和房屋增值有贡献。因为男方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便婚后用男方个人收入还贷,也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女方对房屋是有贡献的,所以可以分割。
但是,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还贷,这不是夫妻贡献,更没有女方的贡献,所以李晓娟律师的观点是,如果婚后父母还贷,这部分离婚时女方不能请求分割。
2、男方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形成于结婚前,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并不会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此时男方父母还贷,是帮助男方偿还男方个人债务,与女方是无关的。
所以,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自己父母还贷,还贷部分以及对应增值部分,在离婚的时候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备注:本文中,男方、女方角色互换,同样是成立的,只是为了表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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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还贷部分夫妻共有吗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仍然在继续还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有没有配偶的份额?该如何计算配偶应得的份额?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朱女士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5万元,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2017年6月,朱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7月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提出财产分割。2018年8月,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财产和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9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分割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庭审中张先生与朱女士认可2018年8月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为85万元。张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女士用自己工资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为2万元。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朱女士在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朱女士个人名下,应为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还贷金额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补偿给张先生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000×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850000÷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450000+共同已还贷款利息20000+税费7000]×100%。计算得出,金额为44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朱女士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提出,结婚后一直是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张先生并未参与还贷,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金的金额为44500元。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相关问题
Q:结婚后,产权登记方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为何还要分给配偶一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后工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全部用来还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如果产权方不同意,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婚前登记,因此一般产权会判决给房屋产权的登记方。
Q:如果离婚时房屋仍然有贷款未还完,未还完的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房屋判决给产权登记方,尚未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Q:如果房屋价格下跌,该如何分割?
补偿金一般是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的金额。因为,婚前购买房屋是房屋产权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并未参与选择,只是参与还贷,如果房价下跌产权方要自行承担风险;且如果房屋仅是用来居住,房价下跌并不会给产权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结语
实务当中,关于房屋增值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式,但是很多判例并不是单纯地机械地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法官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有无过错、有无双方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补偿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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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结婚后还贷部分夫妻共有吗)":http://www.ljycsb.cn/dkzs/10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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