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意见: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下面是理和法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非法贷款公司怎么处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法条解析
1. 经常性
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 不特定对象
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3. 情节严重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4. 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5. 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规定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6. 其他规定
(1)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3)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5)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7. 正式施行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二、非法经营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
(2)非法经营出版物。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4)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6)非法经营彩票。
3.【常见情形】
(一)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225条第3款)。
(二)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六)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八)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九)非法使用POS机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此应适用第225条第1项)。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成立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十二)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五)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十六)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七)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八)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九)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非法贷款公司员工怎么判刑
2023年1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顾威龙、郑军等人涉恶势力网络“套路贷”诈骗一案,对被告人顾威龙、郑军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苗苗、袁先锋、李浩浩、丁兆民、王雪芳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或三年,并处人民币二百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罚金。
图片来源于“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顾威龙在江苏省徐州市注册成立江苏石头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王雪芳共同经营该公司。此后,顾威龙分别与被告人郑军等人结伙,郑军又先后与被告人杨苗苗、袁先锋、丁兆民、李浩浩等以共同出资形式分别结伙,杨苗苗与袁先锋、丁兆民与李浩浩再各自纠集人员组成运营团队共同实施非法活动,据此,形成了以顾威龙、郑军等为核心成员,以杨苗苗、袁先锋、丁兆民、李浩浩、王雪芳等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顾威龙先后研发名为爱峰、大将军等共计23个非法网贷APP,与被告人郑军商议后还研发了共债数据系统、在上述APP中设置强制下单等功能,另联系牛牛支付等第四方支付平台对接支付结算,连同非法获取的借款人信息、话术清单和配套售后服务等,形成以研发非法网贷APP为起始、运维非法网贷APP为核心、第四方支付为配套、系列反侦查措施为应急措施的新型网络“套路贷”模式。其间,上述犯罪组织以低息、无抵押等方式引诱借款人下载上述APP申请小额短期贷款,并利用APP预设非法功能强制读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等信息,强迫借款人同意先行扣除借款金额30%左右的服务费和借款当日即扣除一日的虚假借款周期规则等,还威逼诱骗借款人再次借贷,或支付高额展期费用,或向关联网贷APP上重新借款平账从而不断垒高债务,再以“爆通讯录”“短信轰炸”和威胁、辱骂等“软暴力”行为进行催收,以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为规避警方调查,上述犯罪组织专门成立处置他人报警等突发情况的微信群和制订相关反侦查措施。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间,上述犯罪组织在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淮北市等地,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活动,共计骗得4100余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9414万余元;除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外,还给被害人身心健康、工作、婚姻和家庭生活等造成恶劣影响,其中被害人韩某因不堪债务压力自杀身亡。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顾威龙、郑军、杨苗苗、袁先锋、丁兆民、李浩浩、王雪芳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顾威龙、郑军系首要分子,杨苗苗、袁先锋、丁兆民、李浩浩、王雪芳均系主犯。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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