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会告诉你的,抵押贷款的3个秘密,下面是上海直银科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抵押贷款是什么
银行不会告诉你的,抵押贷款的3个秘密
从事房屋抵押这些年,我经常听到客户的抱怨:
为什么我去银行贷款,银行却对我爱答不理?
为什么别人贷款利率3.75%,而自己却要5.75%?
为什么有人抵押贷款买了房,而自己却因为资金用途是买房,而被无情拒贷?
难道银行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潜规则?
不明其中缘由的借款人,开始各种猜测怀疑,试图以反腐剧中的暗黑剧情来解释—银行不会告诉你的抵押贷款的3个秘密!
Q1:为什么有人抵押贷款买了房,而自己却因资金用途是买房,而被无情拒贷
老张的儿子今年26岁,在成都辛苦打拼4年的他,至今还没有个落脚点。看着每天早出晚归的儿子,老张决定将老家市区的房子抵押出去,给儿子在成都安个家。
可当老张跑到银行说自己要贷款买房时,银行却告诉他这贷款做不了,抵押贷款的钱是不能用于买房的!这时老张就纳闷了,自己的侄儿去年不就是抵押贷款买的房吗?
了解过抵押贷款的朋友应该知道,抵押贷款的钱是严禁用于房产的。老张这样直白地说贷款买房,不就是顶风作案吗?
换做去年可能还好,银行会觉得买房是比较稳赚不赔的,很容易就把款给批下来。可今年的大环境是,有些银行就算想把钱借给你,它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告诉你。
关于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误解:
A申请经营贷,不能用于买房,这是目前严厉打击的对象
A申请经营贷,按照银行要求打钱给B(AB有业务关系)
B收到钱(其实是A申请的经营贷),B买房,B申请房贷,是合规的。
Q2:抵押后银行会调查你把钱用在什么地方吗
答案是肯定的,这是银行流程的要求,也是监管的要求,目的就是防止风险的发生,避免贷款逾期和形成不良。
但贷后检查的工作比较繁琐,而且贷款资金是受托支付,资金几经转手后,银行较难监控到资金去向。所以,银行要调查某笔放款的去向时,往往是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使用证据。
银行认资料不认人,只要你的资料充足,银行也没话可说。
银行不会告诉你的,抵押贷款的3个秘密
Q3: 银行为什么喜欢和中介合作
贷款效率的问题!
抵押贷款的流程相对繁琐,需要准备的资料较多。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难免出现资料准备不足,或者某方面资质不符的情况。
而银行的客户经理是不可能手把手教借款人准备资料的!
不要觉得是他们服务态度不好,主要原因是银行的人手有限,客户经理很难做到保姆式服务。
而中介凭借自己对各个银行产品的了解,能针对性地帮借款人准备资料,审批通过率高。对银行客户经理来说,他不需要花啥精力,就完成了一笔业务。
除此之外,中介手上有很多获客渠道。客户经理手上没单的时候,还可以直接找中介要资源。
这就是为什么银行喜欢和中介合作,没有某些电视剧中的暗黑,只有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人之常情。
偷偷拿父母的房产证抵押贷款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监护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存在的制度。然而,在今天的案件中,康某作为母亲,却将未成年儿子名下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又因无法按时还贷,被银行起诉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差点让儿子变成“老赖”。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公布了首批典型金融案例,就有一起这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分析了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康某无权代理儿子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抵押应属无效,驳回了银行行使房屋抵押权的请求,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母亲抵押儿子名下房产还债 谎称用于抚养儿子
四川自贸区法院介绍,2016年5月13日,康某与某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申请贷款85万元,用于归还她在该银行之前的贷款本金。
同日,康某以李某(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康某生活)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上述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将李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
办理贷款时,康某向银行提交《救济申请说明》,载明因经营困难,每月的利息支付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李某父亲出具《声明书》,同意康某将儿子所有房产用于贷款,贷款用于李某学习生活所需。
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康某、李某父亲共同签署《抵押保证书》,保证抵押房产是为了照顾儿子生活、学习。银行依照约定向康某发放了85万元贷款。
母亲无权代理儿子抵押房产贷款 抵押合同无效
然而,康某并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因此银行诉至四川自贸区法院,请求康某提前归还欠款本息,并判令其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康某违约后,银行要求其归还欠款本息也是合理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是否有权行使房屋抵押权。
法院解释,《贷款合同》明确约定第二次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而康某前次贷款用途载明用于生产经营,与《抵押保证书》等证据载明的借款用途明显不符;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与父母为子女购买商品房性质不尽相同;且康某借款时,其名下也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康某并未将自己名下房屋抵押担保,却将儿子的房产抵押。综合以上情况,难认定康某借款的真正用途是照顾儿子学习生活。
此外,本案件开庭审理时,康某、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准予银行行使房屋抵押权,则李某有可能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这与法律所倡导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精神相违背。
综上,法院认为康某用儿子所有房产抵押贷款并非是为了维护儿子的利益,而是为了偿还自身所欠债务,银行明知康某无权代理的情形下签订合同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康某无权代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应属无效,故不支持银行主张行使抵押权的请求。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父母应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
承办法官表示,监护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存在的制度,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此亦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康某、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法官秉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理念,依法主动、审慎调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权利边界,及时准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强化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助力构建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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