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数十农民贷款,担保公司花大头,公司倒闭农民变老赖:是骗贷人,还是受害者,下面是鲸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邯郸担保贷款公司
为了人均几万块贷款,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的几十名农民被中国农业银行成安支行(下称“成安农行”)告上了法庭。
王翠花贷了5万元。在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时,她说钱是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下称“九牛乐”)以她的名义贷的,自己没见过银行卡,只花了1万元。
九牛乐承认使用了剩余的4万元,希望法院秉持“谁使用多少谁还多少”的原则判决,又说公司资金困难无法还款。最终,法院判决王翠花偿还全部5万元贷款及利息。
5月7日,正在翻看贷款材料的农户们。新京报记者 邹帅 摄
这三方的借贷纠纷,源于农行的“公司+农户”小额贷款惠农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农行放贷帮农民养鸡致富,九牛乐供应鸡饲料并回购养成的肉鸡,农民再用卖肉鸡的钱向农行还款。
但贷款的农民有种地的、有卖玻璃的、有给人开车的,很少有人养鸡,九牛乐也没有提供饲料或回购。“从现有的情况看,农民与公司虚构了贷款用途,涉嫌骗取贷款罪。”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乾说,但因农户个人参与骗取的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
现在判决生效三年,一些未还款的农民成了“老赖”,实际使用了大部分贷款的九牛乐早已倒闭,成安农行也无法收回全部贷款。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类似案件在河北、河南、湖南等地均有发生。这些被起诉的农户都参加了“公司+农户”小额贷款项目,有的单笔涉案金额近30万元。
“一万元在农村真的不好借”
王翠花是成安县长巷营村人。村里有一条坑坑洼洼的公路,两侧零星分布着村民的住宅、农田,还有几家做生意的门店。每半小时,通往成安县城的公交车都会从王翠花家附近发出,其中一个站点便是成安农行。
在王翠花等十几名村民的讲述中,贷款的事始于2013年年初。当时,一个叫杨黎明的人告诉部分村民,农行有小额贷款的惠农政策,只要一个户口本、一个身份证就能贷到一万元,在资金用途方面没有要求。
杨黎明60多岁,十几年前做过长巷营村的村委会主任,后来又到成安县畜牧局工作,2009年加入了九牛乐,自称在公司负责对外关系,在村里很有威望。
村民们称,他们很信任杨黎明,但不知道贷款和九牛乐有关,以为是杨个人帮忙。
杨黎明的说法与村民不同。“九牛乐从2009年就开始做这个项目了。2013年这批人,有的是第二次贷款了,他们应该知道这事和九牛乐有关。”他称自己明确表示贷款总数能有三五万元,但村民只能用一万元,剩下的由九牛乐管理,双方各自承担使用部分的本息。“而且是村民主动找到我的。”
5月6日,河北省成安县长巷营村。新京报记者 邹帅 摄
无论谁先找到了谁,杨黎明可以帮忙贷款的事在长巷营村传开了,九牛乐公司的另一员工、长巷营村村民刘俊开也开始帮村民办理贷款事宜。
许多村民都有用款需求。比如长巷营村村民李长俊,他在村里开了一个做门窗的小店,资金紧张,打算一口气借3万,把自己、女儿和一个亲戚的证件都拿来了。另一村民马保保正给儿子盖房娶媳妇,东拼西凑钱还是不够。“和亲戚朋友借两三千还成,一万块钱在农村真不好借。”马保保说。
根据九牛乐统计的“农行小额贷款双方使用清单”,2013年度,共80名农民向成安农行贷款375.3万元,其中26名来自长巷营村。该清单显示,平均每位农民的贷款额约5万元,大部分人只使用了其中的1万元。
没有养鸡的贷款人
成安农行的贷款,不像农民以为的那样“对资金用途没有要求”。
据人民网2014年报道,“公司+农户”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一项支农惠农信贷产品,由优质农业产业链企业提供担保,向企业上下游农户提供信贷资金,以解决农民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因为九牛乐是一家销售饲料、购销毛鸡的公司,按照信贷政策要求,贷款农民必须是其下游的肉鸡养殖户。
“我们(九牛乐)从2009年开始做这个项目,发现农行对贷款用途的审查、监管没那么严。”杨黎明说,几年下来,不养鸡的农民和九牛乐合作加入“公司+农户”贷款项目,没出什么问题。2013年时,一些不养鸡的农民想贷款,公司就接受了。
2013年1月,成安农行的员工到长巷营村审查贷款农户的家庭情况,并针对养鸡一事拍照。但村里只有一户人家养鸡,一群贷款人分批到那家人的鸡棚里照相,换位置、换角度,想要拍出在不同鸡棚的感觉。
2019年5月6日、7日,多名参与拍照的村民表示,只要自己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就没有大问题。
杨黎明称,后来发现村民无法还款后,成安农行表示自己被九牛乐和部分没养鸡农户合伙骗了。但他至今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银行审核不严。
依据刑法,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骗取贷款罪。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乾表示,本案中,农户和九牛乐虚构了养鸡项目,已涉嫌骗取贷款罪。
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该罪立案标准为骗贷金额超过100万元,或给银行造成损失超过20万元。“所以从农民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骗取贷款的金额都很小,达不到立案标准。”张颖乾说,但农民们要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如果拒不执行,可能会面临上老赖名单、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
此外,九牛乐要对所有农户的贷款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拍照后没多久,村民们接到杨黎明通知,让他们在指定时间到成安农行办理惠农卡,用以接收、偿还贷款。按照村民与杨、刘二人的约定,银行卡从窗口递出来后,就被杨黎明、刘俊开收走了,之后,杨黎明会将贷款中的一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到村民手中。
农民贷款,担保公司花大头
办完银行卡的几天后,杨黎明又通知村民贷款审核通过了,让他们去成安农行签合同。在王翠花的印象里,在银行里,一名工作人员指示她“这里、这里要签字,这里要摁手印”。王翠花说自己一一照做,对合同内容看都没看,以为自己只是和成安农行签了一份一万元的贷款合同。
“如果各方当事人都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合同条款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张颖乾说,司法实践中,“没看合同就签字”难以成为抗辩或免责理由。“所以无论是谁,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阅全部条款,尤其是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从杨黎明事后提供的合同复印件、部分村民打官司时从农行拿到的协议复印件来看,大多数村民签了三份协议:与成安农行、九牛乐签订的《“公司+农户”担保三方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以及与九牛乐签订的肉鸡《养殖合同》。
三份协议约定:成安农行向村民放贷的基础,是村民要用这笔钱与九牛乐合作养鸡,九牛乐回购肉鸡的款项要优先用来偿还贷款;九牛乐为村民贷款担保,如果村民无法还款,九牛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约定了村民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季结息等还款方式。
5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成安支行。新京报记者 邹帅 摄
成安农行批下了村民们的贷款申请。2013年3月,杨黎明、刘俊开拿着讲好的1万元现金找到王翠花,又以九牛乐的名义和她签下了第四份协议——《农行贷款使用协议》(下称《贷款使用协议》)。
双方约定,九牛乐管理5万元贷款,王翠花可以使用其中的1万元购买鸡苗、兽药等,其余4万元为九牛乐的饲料原料周转金。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向农行贷款的村民都与九牛乐签订了类似协议,约定村民只能使用贷款中的1万元,其余款项均由九牛乐掌握、使用。5月11日,杨黎明向新京报记者展示了这份合同,上面有村民签字和手印。
张颖乾认为,在本案中村民、九牛乐、成安农行之间实际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银行、农户和公司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农户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在银行、农户和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由于银行是和农户直接签订贷款合同,款项也是发放到农民个人账户或农民指定的账户。如果农民未能按时还款,需要承担偿还全部本息的责任,提供担保的九牛乐也要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贷款农民变“老赖”
2015年6月,从杨黎明手里拿到一万元后大约两年,王翠花就把一万元及其利息以现金方式交给了杨黎明,认为自己“一分钱债务都没有了”。
但一年后,她突然收到了成安农行的催款通知,要她偿还本金5万元、利息3177.26元。
和王翠花一样,大多数贷款村民都在债务到期前,以现金方式向杨黎明还了款,但都收到了成安农行的催款通知。他们找到杨黎明询问究竟,杨的说法是:你们确实把钱还给九牛乐了,这一点公司“不会赖”,但九牛乐经营不善,没钱还给成安农行了。
2016年夏天,村民们陆续收到成安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为村民提供担保的九牛乐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在成安法院开庭时,被起诉的村民没请律师,有人没有出庭。出庭的人则喊冤,称自己没用那么多钱,请求法院驳回农行的诉讼请求。
九牛乐的代理律师张庆录在庭上表示,贷款使用情况确如村民所说,且双方约定由九牛乐统一向银行结算。他请求法院按照村民与九牛乐签订的《贷款使用协议》等,判决双方各自偿还使用的部分。
依据成安法院对王翠花案的判决,作为原告的成安农行并不认同村民和九牛乐的说法。他们认为九牛乐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过审理,成安法院认定成安农行、村民、九牛乐共同签订的《贷款合同》等协议合法有效,所以成安农行出借的全部本息均由村民偿还。
5月7日,几位参与贷款的农户在一起商讨对策。新京报记者 邹帅 摄
为了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许多村民还上了所有本息。
但也有人坚持不还,并因此成为“老赖”。38岁的长巷营村村民王超便是其中之一。他在成安当地做小生意,时常去其他省份出差。去云南等距离较远的地方时,因为“老赖”身份,他不能坐飞机、高铁、火车卧铺。到站后,他也只能住在廉价酒店里。
“几万块钱我也不是还不起,就是觉得太憋屈。”王超至今不理解几份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个钱咱没花,为什么要还?”
多地均有类似情况
九牛乐确实没钱还给村民或成安农行。
“企查查”平台显示,虽然九牛乐公司依然存在,但其有60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高风险提示信息、21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的信息,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被起诉87次。
采访期间,九牛乐代理律师张庆录、杨黎明及多名村民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杭某君已于2018年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具体缘由不明。杭某君的妻子也证实了此事,但未透露其被捕的原因,并表示不清楚与村民贷款相关的具体情况。
5月10日、11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成安县委宣传部查证此事,对方称已向成安县公安局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时未做其他回复。
长巷营村村民、九牛乐公司与成安农行的借贷纠纷并非个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显示,其他农户、其他公司也与成安农行存在类似纠葛。5月7日,新京报记者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成安县支行,希望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对方称其需要先向上级银行报批。此后,记者又多次拨打成安农行、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相关人员电话,并通过成安县委宣传部与其联络,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成安农行回复。
5月8日,成安县委宣传部表示,在与成安农行了解情况时,对方坚称相关程序合理合法,且法院已经判决农行胜诉。此外,尚未还款的村民已减少到60人左右。
村民取得的“公司+农户”担保三方协议复印件。新京报记者 邹帅 摄
事实上,类似案件在河北、河南、湖南等地均有出现。
2016年,河南的中国农业银行长垣支行将数名农户、为农户担保的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讨要每人约29.5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法庭上,农户们均称自己未使用贷款,担保公司也承认了使用贷款的事实,但担保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偿还。最终,法院判决农户偿还全部本息,担保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王翠花、杨黎明、刘俊开、李长俊、马保保、王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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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个人担保贷款
几十年来,许多银行一直把自己锁在“保险箱”内,把风险转嫁给无故之人,在通过授信发放企业贷款时,不仅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等固定资产作了足额抵押,而且还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作连带责任担保。正因为银行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不少企业遇到债务困难时,其担保人(保证人)“中了枪”,造成许多家破人亡的悲剧,冒出了不少不幸的“老赖”。难道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灬”。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经评估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等财产作抵押,通过授信放款,就不应该违反公司法,强制要求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股东等再给予担保。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把有限责任公司演变成为无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民营企业促进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并还指出:“民营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企业法人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由此可见,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法规,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只要公司自身有资产,符合贷款条件、银行给予授信的,再额外强制要求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就是违法的行为。那么既然不合法银行为什么要这样做?企业为什么不抵制呢?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银企双方都存有是非界限不清问题。银行总认为保证物、保证人越多越好,越多自身风险越小,没有考虑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是不能超出这个底限,附加其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而企业则认为银行是社会公信力的象征,银行的规定总是对的,因而也就不会去抵制银行的做法,自然被银行牵着“鼻子”走了。二是银行承担风险意识淡薄,把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他人。银行发放贷款,通过收取利息获得收益,这是一宗生意,更是一种投资。既然是图利、投资,就要承担风险。当你决定对一家企业放贷,肯定通过考察、调查认可后才授信的,企业用资产给你作抵押,你认可就可以了,没有理由怕万一资产贬值后,风险怎么把控的问题。因为如果企业到了资产贬值,资不抵债的险境,这个公司也就破产了。既然企业承受了破产的风险,你银行为什么不能承担部分贷款收不回的风险了?硬要把企业法人代表、股东等人都弄下水,甚至酿成妻离子散的悲剧呢?况且你银行收了那么多的利息,已经是赚了盆满钵满了。三是银行在授信放贷时模棱两可,常常误导企业,然后步步逼近,导致企业“骑虎难下”。创业者都知道,企业要获得银行项目贷款,首先要先联系银行,向银行提出申请,再提交项目评估报告等一系列资料。一个项目贷款从开始到落地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前前后后至少要2至3个月。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与企业沟通时一直都是认可用资产抵押贷款,往往不提还需要股东等人作保证担保贷款。但真正到了“水到渠成”、签订正式合同时,银行再要求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逐一签署保证函,向企业步步逼近。这时候企业除了服从,已经没有选择余地了,保证函签也不行,不签也不行,只有附和,只好硬着头皮上。化了九牛二虎之力的项目贷款资金是不能等的,这时已不可能再去选择其他银行了。为了争取时间,面对无奈,只有妥协,只能动员股东签字担保。可是股东等人担保,不仅仅是签一次就完事的。一个项目贷款,是分若干期归还的,每一期到期后未还清的部分如果需要转贷,新增股东、原未担保的股东,不仅仅是要对转贷这部分资金签字担保,而且要对所有项目贷款资金担保,银行不把你全部套进去是不会摆休的。如有一个公司2400万元的项目贷款,开始时只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而且写到了借款合同中,这样还说得过去,目的可能是约束法人代表担责。后归还了240万,转贷2160万,借款合同中只写了用该公司评估价为5065.9万元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并未要求任何人担保。但在借款、抵押合同全都签署完毕后,却要该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儿子担保和新任公司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担保。在第一批贷款到期未归还部分转贷时,又要求该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担保。更有意思的是,在后续的420万转贷中,还要求该公司通过省会城市“山海协作”资金引进融资(增资扩股)新股东(两个法人股东)及其法人代表,也要进行担保,并且要承担该公司2100多万元项目贷款的全部担保责任。后来这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后,贷款银行起诉时把15个担保人全部告上了法庭。企业在银行强势面前毫无招驾之力,没有任何谈判、协商筹码。对于银行这种违法强行要求股东等人担保行为,相关机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邯郸担保贷款公司(公司给个人担保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100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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