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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涉虚拟货币的审判要求:代理投资、挖矿无效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原始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论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坊、TEDA币等虚拟货币投机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人民法院在审理虚拟货币相关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行业监管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

83.虚拟货币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些属性。当事人约定使用小额虚拟货币抵销因互惠、劳务等基础关系产生的债务,没有其他无效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一方请求对方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不能实际履行的,可以按照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支付虚拟货币的一方接受的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赔偿范围。当事人假借基本交易合同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8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个人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或者实际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以认为双方成立了委托投资合同。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后签订合同的,因* *项违法,人民法院应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于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委托事项的原因可以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虑因素,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85.【与“挖矿”相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了通过挖矿活动获得虚拟货币而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对矿机价款的支付发生争议;一种是结合矿机交易、合作共享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矿机,约定获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然后因为卖家未能发货或未分成而形成纠纷。由于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较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较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采矿”活动逐渐被严格控制,有序退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年9月3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当事人事先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者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相关服务的合同,在诉讼中以合同标的物或者目的违法为由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后续无法履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21年9月3日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者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附加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效力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说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同时向被告说明履行抗辩,尽快解决纠纷。当事人依照《解释》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86.【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纠纷案】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发布前,用户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发布后,用户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87.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是否可以交付或者返还,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确定无法返还或交付的,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达成财产权益协议。经审理查明有实际履行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书中明确交付或者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者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88.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发现行为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出售代币、券等犯罪行为以发行代币融资为名或者从事虚拟货币融资等资产管理活动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情况报党委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基于基本法律关系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者补偿行为,以及与上述经济犯罪无关的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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