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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置摄像头拍出来脸歪嘴斜的(后置摄像头拍出来的是真实的自己吗)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美女照案变“毁容”

女方在一家美容科技公司。

开展美容项目

逐渐感到不适

后来发现公司和医生存在非法医美行为。

这位妇女向法院提出上诉

遇到没有资质的医美

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吗?

随着医疗美容纠纷的日益增多,医疗美容的安全性备受关注。在一家医疗美容公司做了线雕,多次注射水针后,范的脸歪了,连额头的线都扯下来了...这位美女成了“丑八怪”,范将该医疗美容人员和替他做医疗美容的公司告到了法院。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案件的细节

医疗美容后的面神经损伤

案件的详细经过

范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广西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发来的图文广告:图片中,客户做了初级监控雷达线雕和水针,皮肤变得更紧致,脸部变得更有光泽和弹性。吴附上了活动优惠的介绍。

看到这么明显的效果,还能享受活动优惠,范感动了。她在微信上联系吴某发来“我也想做雷达线雕”“我先交500元定金。你看我能做什么项目。”范某转了500元到吴某微信。

之后,范通过微信询问吴的水针、线雕项目的价格。2018年5月20日,吴为范做面部线雕美容项目。范向美颜科技公司支付了16100元。

手术后,范发现自己脸上有很多肿块,有淤青,左右脸不对称,嘴巴歪。为此,她多次向吴反馈。吴说:“做线雕肯定会伤神经,碰血管。这是一个与皮肤融为一体的过程。没事,十多天就好了。”

此后,吴多次给范注射水针。

由于效果不理想,范几次找吴商量如何处理脸上针嘴上的坑坑洼洼和硬块。她听了吴的建议,把肿块化解了,但不适并没有消失。她的脸又干又辣又红,皮肤都结痂了,疼得不能碰。她甚至拔掉了额头上的线...

吴说,这是一种皮肤排斥反应。

自从做了线雕项目,注射了多次水针后,范的脸长期不舒服,右侧面部肌肉无力。2019年12月22日,范到柳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确诊为面神经损伤;面部线条雕刻后的异物反应,如条索样、结节样、压痛、右嘴角斜等。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继续治疗,不适稍有缓解。

2019年12月以来,范多次要求吴、美颜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线雕、水针项目费用共计16600元,均被拒绝。

卫生局介入后,范了解到面部线雕手术和皮下组织注射需要有专属资质的机构和医生实施。事实上,吴某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美容科技公司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

起诉医疗美容公司索赔com

法院试图找出

“吴和美容技术公司为我实施的美容项目导致我面部损伤,他们无证经营,存在欺诈行为。”范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及美容科技公司返还16600元,并支付赔偿金49800元;赔偿医疗费6456.6元,鉴定检查费416元。

吴某和美容科技公司辩称,吴某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是该公司与范某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该由该公司承担什么。公司已按约定提供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公司未造成范华志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即使认定公司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应该是修理或者降价。

范向法院申请对其面部受伤的原因进行鉴定。

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范某美容科技公司面部线雕、注射水针等美容项目,可形成右侧颧部皮下结节,具有因果关系。

城中区法院审理查明,美容科技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登记为美容科技开发、美容服务、美容信息咨询。2020年8月19日,美容科技公司取得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生活美容”。

法院认为

法院判令退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向美容科技公司支付美容工程款,在美容科技公司获得美容服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吴某只是某美容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收取范某的定金并为范某做美容项目,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与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美颜科技公司。范与美颜科技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医疗技术,对人体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和重塑。”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5月7日,范在美容科技公司接受水针、线雕等美容项目。从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美容科技公司为范华芝实施的水针、线雕等有伤口,属于侵入性医疗技术方法,属于医疗美容。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治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美容科技公司仅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生活美容》卫生许可证,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能证明吴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因此,美容科技公司在本案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具备实施医疗美容的资质。

美容科技公司作为美容机构,应当知道实施医疗美容所必需的前置条件和审批事项,但其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城中区法院指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且范某经柳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为“面部线雕术后异物反应”,可见美容科技公司对范某实施的水光针及面部线雕对范某造成了损害,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范某多次向吴某发送面部图片并反映面部不适的各种症状来看,范某的面部确实受到了损伤,吴某也没有否认。美容科技公司已对范某造成人身伤害,应退还范某美容费16600元,支付医疗费3559.6元、检查费416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美容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支持范要求美容科技公司支付三倍美容费即49800元的诉讼请求。

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容科技公司退还范某美容费1.66万元,并支付赔偿金4.98万元;交医疗费3559.6元,检查费416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医疗美容纠纷被诉至法院,往往是因为消费者对医疗美容的效果不满意,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从而引发纠纷。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无可厚非,但消费者也要意识到,医美效果不仅与医生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关,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理密切相关,存在一定风险。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其出示相关医疗资格证,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适度消费,保障自身安全。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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