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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协议,挖矿合法性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新规解读:以9月3日为限判断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日前,《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关于虚拟货币的一些规定突然在网上传开。不过可能是因为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关注的人并不多,但其实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者来说意义重大,其重要性远远超过94号公告。郭律师对这一会议纪要的到来期待已久。接下来郭老师就带大家一一解读。解释条款将分为六条,因为每一条都代表了对虚拟货币司法认知的进步。同时,由于会议纪要还在征求意见阶段,郭先生也提出了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看会议记录的第85条。

01《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相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了通过挖矿活动获得虚拟货币而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对矿机价款的支付发生争议;一种是结合矿机交易、合作共享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矿机,约定获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然后因为卖家未能发货或未分成而形成纠纷。由于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较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较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采矿”活动逐渐被严格控制,有序退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年9月3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当事人事先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者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相关服务的合同,在诉讼中以合同标的物或者目的违法为由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后续无法履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21年9月3日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者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附加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效力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说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同时向被告说明履行抗辩,尽快解决纠纷。当事人依照《解释》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新规解读:以9月3日为限判断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会议纪要》第85条整体解释

本文的核心是确定虚拟货币“挖矿”案件的裁判规则。

这篇文章是会议纪要中关于虚拟货币的六篇文章中最长的一篇。但是虽然看起来很长,问题也很多。郭律师带你分段解读。

新规解读:以9月3日为限判断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会议纪要第八十三条分段解读

第一段:虚拟货币“矿”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了通过挖矿活动获得虚拟货币而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对矿机价款的支付发生争议;一种是结合矿机交易、合作共享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矿机,约定获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然后因为卖家未能发货或未分成而形成纠纷。由于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较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较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采矿”活动逐渐被严格控制,有序退役。

解读:首先,这一段可以反映出,目前的法学专家对虚拟货币的挖矿机制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挖矿,其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技术的发展,类似比特币的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货币中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型。近年来,前沿货币,如FIL,已经使用了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凭证)和DeFi质押挖掘(流动性挖掘)。但显然,这一条的规定只适用于POW采矿。

修改建议:本文所说的虚拟货币“矿”,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只有第一句涉及采矿定义的部分修改,其余保持不变。同时建议补充其他类型的挖掘机制)。

新规解读:以9月3日为限判断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年9月3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当事人事先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者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相关服务的合同,在诉讼中以合同标的物或者目的违法为由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后续无法履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读:首先,该款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变相赋予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该条还规定了《通知》下发前的合同效力,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的采矿合同有效。这充分说明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此案的文章,可以搜索“判决有待商榷,司法不能把锅扔了”。这篇文章已经在个别平台下架了,不知道是不是关于谁的痛苦。但郭律师在这篇文章中的大部分观点,其实都在会议纪要中有所体现,所以司法机关不会缺席。我喜欢。最后,该款内容还规定了通知发出后原采矿合同的后续履行。简单来说就是不能继续开采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责任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删除这一日期。因为虽然通知上的时间是9月3日,但实际上是9月24日发布的。法律早在公开发布之日就已经生效,计算文件形成的时间确实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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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当事人约定在2021年9月3日后买卖、租赁、保管“矿山机械”或者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附加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效力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说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同时向被告说明履行抗辩,尽快解决纠纷。当事人依照《解释》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该款是上一款的延续,主要规定《通知》发布后与“矿山机械”相关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此时,如果原被告中有任何一方想要坚持合同的有效性,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

修改建议:除与上一款同时外,郭律师建议在本条末尾增加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该条虽然明确了公告发布后的合同无效,但并没有规定无效后如何处理。另外,结合之前的案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简单粗暴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陈述清楚为好。

好了,以上是郭老师对《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的解读。如果觉得有帮助,记得关注郭律师~

作者简介

新规解读:以9月3日为限判断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郭志浩律师,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 *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全国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运营商,深圳市链家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运营商职称考试》教材主编,中国法学会会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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