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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虚拟货币=财产,会是 Web3“强心针”吗?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1)香港近期案例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明确香港政府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有助于从法律上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

(2)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财产,也为香港政府开征虚拟货币房产税提供了可能。事实上,美国在对虚拟货币征税时也遵循了这种做法。

③mainland China刑法并没有明确否定虚拟货币构成“财产”,近期香港的判决也可以为mainland China虚拟货币的刑法保护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个

普通法体系中的“财产”

定义的延伸

商业生涯

香港对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议,源于“财产”必须是普通法体系下可以拥有的实物这一观念。在普通法中,所有的个人财产要么是可占有的,要么是无形的。法律不可能知道两者之外的第三种情况(殖民银行诉维尼[1885] 30 chi.d.261)。在这种传统观点的指导下,很难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财产形式:它们既不是在占有中被选择,也不是在行动中被选择。它们不是可占有的资产,因为它们是虚拟的,无形的,不能被占有。它们不是可以通过诉讼获得的无形资产,因为它们不包含任何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权利& # 8230;…虚拟货币并不完全属于这两类(AA v Persons Unknown [2020] 1 WLUK 91)。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体系下的财产定义在Web3时代似乎“行不通”,这使得拓展古老的普通法概念“财产”显得尤为重要。第一个做出这种尝试的人是布莱恩法官,他受益于英国司法工作组在2019年11月AA v Persons Unknown一案中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法律声明:

"77.我们的观点是,不能将Colonial Bank诉Whinney (1885) 30 ch d 261案中的原则视为限制法律中的财产范围。它表明普通法有能力扩展传统的定义和概念以适应新的商业惯例……”

“在界定财产时,20世纪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假定无形财产不限于可诉讼的物品。1968年的《盗窃法》、2002年的《犯罪所得法》和2006年的《欺诈法》都将财产定义为包括动产和其他无形财产。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出于自身的特殊目的,扩大了财产的定义,但至少表明,将无形物作为财产处理并不存在概念上的困难,即使它们可能不是行动物。此外,1977年专利法在第30条中进一步规定,专利或专利申请& # 8220;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动物)& # 8221;。这就不可避免地承认了个人财产可以包括占有(专利显然不是)和诉讼以外的东西。”

法官布莱恩采纳了法律声明的结论,即“根据该术语的狭义定义,加密资产可能不具有可诉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被视为财产”,以及“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是财产”。

2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把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

商业生涯

上述判决开启了英美法系下认定数字货币为财产的先河。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迎来了第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虚拟货币裁定(Regate Coin Ltd[2023]hk CFI 914[2023]HKEC 1223,2023年3月31日裁定),裁定虚拟货币属于财产,可视为信托资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明确目前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有助于从法律上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

该案件起源于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Gatecoin在2019年宣布清算,试图从一家合作支付服务提供商那里收回有争议的虚拟货币。在法庭上,清算人向法庭提出,Gatecoin在法庭上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可以视为“信托资产”。如果这部分货币不是信托资产,直接全额返还给债权人。据悉,2020年10月,该交易所持有价值超过1.4亿港元(约合1780万美元)的虚拟货币。

在Gatecoin一案中,主审法官陈认为香港应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看齐,采用广义的"财产"定义,以配合时代的发展。因此,虚拟货币符合“财产”的四个标准:

01

可确定的

因为分配给加密货币钱包的公钥容易识别,有足够的差异性,可以唯一分配给个人账户持有人。

02

由第三方鉴定

只有私钥的持有者才能访问加密的钱,并将其从一个钱包转移到另一个钱包。

03

具有所有权可以被第三方获得的性质。

它可以而且是活跃交易市场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a)业主对财产的权利得到尊重,(b)对第三方有潜在的好处,使他们想自己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04

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或稳定性。

加密货币的整个历史可以在区块链找到。

从英国、新加坡和维尔京群岛的案例来看,虚拟货币不仅仅是信息,而是具有可交易价值的物品,拥有者具有排他性,不存在反对法院承认虚拟货币为财产地位的公共政策。此外,香港法院有过虚拟货币所有权中间禁止的先例,从未提出虚拟货币不是& # 8220;财产& # 8221;。法官认定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没有错。

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对于保护相关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例如,2022年,新加坡确定虚拟货币为财产后,其司法当局在审理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时,有权发出禁制令,以保护受害者被盗的价值约960万新元的虚拟财产。就香港而言,虽然虚拟货币一直被公众默认为“财产”,但在本案判决前,并没有法律先例和论据支持这一点。所以,这个判决的重点是把这个“论点”变成“真正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仅由一审法院判决,不排除在以后的上诉中是否有翻案的可能。

财产属性被识别为虚拟货币。

税收提供了可能性

商业生涯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更有利于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但也为政府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征税奠定了法律基础。事实上,美国已经率先对虚拟货币征税。早在2014年,美国联邦财政部国税局(IRS)就开始建立数字货币的纳税人申报系统。该系统旨在将数字货币相关交易纳入国家级税收监管体系。随后,美国国税局发布了《2014-21通知——虚拟货币指南》(以下简称《2014-21通知》),将可转换为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认定为“资产”,并进一步明确了与财产相关的税收原则适用于数字货币的开采、持有和交易。纳税人接受提供商品或服务需要价值超过600美元的数字货币,并向国税局申报;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一年内交易金额超过2万美元,或者单个客户交易笔数超过200笔的,需要向国税局提交相关交易信息。撒姐团队认为,香港政府承认虚拟货币构成财产,下一步会像美国一样推进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商业活动的征税。

写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虚拟货币构成香港管辖的财产,但mainland China禁止虚拟货币的监管模式不会改变,mainland China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都是非法的,这实际上反映了两地在财产保护上的冲突,但这种冲突至少在刑法领域可能有和解的空间。大陆刑法对“财产”的定义没有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那么严格。简而言之,在mainland China的刑事法律制度下,财产并不限于实物,这与香港对财产的定义相似。或许在未来,在虚拟货币作为财产的属性下,内地和香港在打击虚拟货币犯罪、保护虚拟货币财产方面会有更深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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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K 虚拟货币=财产,会是 Web3“强心针”吗?":http://www.ljycsb.cn/qukuailian/217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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