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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银行贷款(我贷了10万中介收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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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8起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下面是界面快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牡丹江银行贷款

财政部网站7月29日消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聚焦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有力推动隐性债务问责工作,形成有效震慑。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其中八起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将银行贷款等融资资金69.07亿元,按要求交由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延安新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等建设,截至2018年5月底,形成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36.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延安市人民政府、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作书面检查;责令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检负责人陈某某作书面检查;对时任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延安市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薛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5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批准相关部门与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18份(其中15份为事后补签),承诺安排财政补贴15.86亿元,并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支付应收账款16.18亿元,支持该公司发行“16牡城02债”1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副总经理丁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牡丹江市财政局局长金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7年11月,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2亿元应收账款为质押,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系列专项资管计划”(1-7号)产品以及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向其贷款的方式,共募集资金3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函、债权债务及收益权转让确认函,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时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兼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路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朱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6年7月,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押包含3宗作为绿地广场、市民文化广场使用的地块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发行“16洪泽债”10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洪泽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原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7.8亿元购买平天湖公司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的运营服务,并出具文件承诺将购买服务资金按约定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当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协议约定的应收政府购买服务费7.8亿元为质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安徽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某给予降级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6年11月,经沂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沂南县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用债券项目,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按年支付相关债券项目资金,并与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城建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总价7亿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当年12月,沂南城建公司发行“沂南县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孝心养老基金补贴等扶贫项目,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山东省人民政府、沂南县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沂南城建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给予记过处分;对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七、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5年9月,乐平市人民政府要求原乐平市国土资源局(现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储备土地注入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以上述地块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2016年11月,经乐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用房抵押,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乐平市古戏台公司经理徐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市长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乐平市市长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常务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八、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5年11月至12月,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贵州中黔金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资0.55亿元。黔江区财政局报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后,为该笔融资提供了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造成新增隐性债务。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时任黔江区区长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黔江区常务副区长夏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上述八起典型案例,反映出相关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四个意识”不强,没有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政绩观存在偏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部分融资平台公司定位不清,法纪意识淡薄,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问题屡禁不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各地区、各单位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引以为戒。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坚决杜绝新增隐性债务;持续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严禁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持续清理“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加快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对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加大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我贷了10万中介收2万

与贷款中介公司或个人签订的贷款居间服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九百六十六条中:

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促成合同服务事项约定,委托人应当支付合同约定好的服务费中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法律是公正的,无论是对借款人还是中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法律都会主持公道。



以下案例都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




一、借款人败诉、中介胜诉案例

案例1:

(2020)沪02民终11365号《黄某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注:黄某为借款人)

借款人黄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签署详细的融资需求及相关约定,约定通过中介批款后支付相关费用(3%),并接受了中介公司服务。

黄某在批款后,黄某个人原因不支付服务费,中介公司起诉黄某,法院判决:黄某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剩余相关服务费。

——合理正当的服务费,且事先已约定,事后却想赖账,不合理,更不合法!


案例2:

(2021)京02民终5469号《周某等与王某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注:周某为借款人)

借款人周某与中介人王某签订了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中介人按照居间协议履行并完成了借款人的委托,获得贷款,总服务费123000元,已支付27000元,还有96000元尚未支付,也不愿支付,中介起诉借款人支付剩余费用,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中介剩余费用。

——服务费约定分期支付,中介服务按协议全部完成,借款人也应按约支付完成剩余服务费。



二、借款人胜诉、中介败诉案例

案例3:

(2021)粤01民终18363号《广州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注:刘某为借款人)

中介以1%服务费 + 渠道服务费0.5%*36=18%,共收取刘某(委托人)放款金额的19%,放款金额50万,收取9.5万综合服务费。

刘某起诉后,法院认定且该贷款居间服务费高达贷款金额的19%,远超传统居间服务业的收费标准(如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通常按成交价格总额0.5%~2.5%计收,最高不超过3%)及其他因素(具体裁判网可查看)判决:调整服务费总额为贷款金额的3%,并判令中介公司向刘某退还80000元。

——收费明显过高,法律不支持!


案例4:

(2021)渝01民终1097号《官某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注:重庆某贸易公司为借款人)

借款人重庆某贸易公司与中介公司重庆某科技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预先支付20万(定金),中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协议事项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借款人要求中介退还20万定金,中介以前期活动费为由不予退还。

借款人起诉后得法院支持,法院要求中介公司归还20万定金。

——事未促成,高额定金不退,不合理,更不合法!


以上案例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S:

助贷作为一项金融中介服务,本是双赢甚至多方共赢的好事。希望借款人、中介双方都能遵纪守法、重信守诺,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对各方都有利!

反之,少数人为了眼前利益,不守规则,损人利己,最终伤害整体,也必然损害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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