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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家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三联保贷款)

贷款知识 金融界 原创

三个“冤大头”联保帮助他人贷款600万 资溪农商行不但未查出虚假材料还提供贷后补签服务,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三家联保贷款

金融界8月11日消息 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连发两则刑事判决书均与骗取贷款案相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陆某为从资溪农商银行鹤城支行贷款,找到被告人付某、何某等三人帮忙贷款,三人表示同意。在由陆某向银行提交了三人含有虚假资产证明、虚假交易合同等贷款材料后,付某等三人在明知相关资产证明材料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0日与资溪农商银行鹤城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联保借款/担保合同,采取三户联保的形式,每户向资溪农商银行鹤城支行贷款200万元,共计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借款发放后通过滨州世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转到陆某等银行账户中,由陆某使用。2019年1月至4月,陆某归还贷款后,由付某三人帮助续借人民币600万元。2020年5月12日,付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7.45万元。目前尚有326.94万元贷款本金尚未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资溪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前并未做到严格落实审查制度,非但没有查出虚假贷款材料,甚至连借款人签字都是在贷款发放以后进行的补签。据证人何某表示:“我们来到外滩国际小区旁边的资溪农商银行,杨某拿出贷款合同和个人的营业执照、房产证复印件让我签字。贷款放下来后,杨某打电话让我找时间补签字,付满堂、张某也都补签了字。这些资料都是陆某1提供到银行的,这些资料中只有一份威海中盛公司真实存在的,我名下没有房产。”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何某伙同他人帮助其他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计人民币600万元,造成银行贷款本金326.94万元尚不能归还的事实,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付某、何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特意指出,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审查发放方面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付某、何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外,法院责令二人共同退赔江西资溪农商行326.94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农村信用社三联保贷款

近几年联保贷相关产品在各家银行越来越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之前该类产品给不少银行造成较多贷款风险。在笔者看来,联保贷产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客户担保难的问题,同时通过联保客户之间的互相监督,也能及时发现客户风险隐患。但在实际过程中,联保贷之所以批量出现贷款风险,主要原因还是贷款资金集中使用,联保客户组合本身也不合理,另外就是银行贷款内控管理的不到位。吴某利用建材城个私协会副会长身份,在向银行推荐建材城商户贷款过程中,利用联保贷、伪造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七户、金额1648万元,直到贷款逾期银行起诉法院才事发,剖析案件细节,发现涉案银行贷款内控四大缺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上半年,吴某利用甲银行壹支行推出的针对建材专业市场的信用联保贷款政策,利用建材城个私协会副会长身份,通过建材城商会推荐,组织宋某、何某、朱某、吴某、李某、陈某1、罗某等人进行联名担保,从甲银行壹支行骗取贷款1648万元,具体过程是:

吴某通过他人代宋某、何某、朱某、吴某、李某5人分别注册成立了五家商贸空壳公司,公司成立后,由吴某伪造进货合同、银行流水、完税凭证等贷款资料,于2015年9月11日以上述5家公司的名义从甲银行壹支行骗取贷款1500万元,扣除银行放贷款前需要缴纳贷款金额20%的风险保证金后,实际骗取贷款金额1200万元,全部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后均被吴某用于偿还借款、资金过桥等。另吴某通过上述方式,组织陈某1、罗某等人以两家商贸的名义,从甲银行壹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60万元,扣除银行放贷款前需要缴纳贷款金额20%的风险保证金后,实际骗取贷款金额448万元。

上述贷款在周转一次出现逾期后,甲银行壹支行将上述贷款起诉至法院,上述七个客户在法院当庭表示贷款资金不是他们使用,全部都是吴某使用,相关贷款资料及贷款利息也都是吴某负责的,至此本案事发。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涉案银行贷款内控四大缺陷剖析

内控缺陷一:信用联保贷款产品办理流程天然缺陷

根据判决书披露甲银行壹支行员工刘某证言,建材专业市场的信用联保贷款办理的流程是“建材城的商户注册了相应的公司,拥有法人资质,由建材城商会向银行推荐,联保商户提供相应的贷款资料,才能正式办理贷款”。为此,笔者推测,吴某注册成立7家空壳公司的情况,应该也是在甲银行壹支行默认下并且是事先知晓的,至于甲银行壹支行为何要这么规定,应该主要还是为了完成小微企业贷款考核任务。

笔者认为,针对建材专业市场,甲银行设计的信用联保贷款产品存在天然缺陷,以注册公司、拥有法人资质作为办理贷款的基本前提,既会助长客户伪造贷款资料,更为重要的是弱化了银行员工风险合规意识,使得银行员工审查审核贷款时更加注重形式审查,即“资料齐全、贷款就可以放”,长期而言严重损害银行信贷风险合规文化的建设。

内控缺陷二:贷前调查严重不到位

判决书显示,除注册空壳公司外,吴某通过伪造受托支付合同、银行流水、完税凭证来骗取7户贷款,这说明甲银行壹支行员工在贷前调查时未对申请贷款用途进行实际调查及分析,银行流水的真假,核实办法很多(注:最有效、简单的办法,要求客户当面打开手机银行或网银便可)

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吴某自身公司与三家建材公司,按每户400万元组成的联保贷款全部逾期,被甲银行起诉。由于吴某自身也有贷款,再加上吴某本人还在从事资金过桥临时偿还贷款的生意(注:具有资金中介的身份),本身就不应该将其列入贷款推荐人,即使列入,对其推荐的客户应该更加仔细点,但显而易见,甲银行壹支行相关员工并没有这样做。

内控缺陷三:贷后检查完全流于形式

判决书显示,上述涉案七户贷款的保证金及日常贷款利息都是由吴某负责。如果甲银行壹支行员工贷款发放后,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哪怕是利用本行客户管理系统查阅下客户存款流水,很容易发现保证金和贷款利息来源于吴某的异常情况,那么在上述贷款续贷时就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降低额度、加强担保等。由于上述案件是由于客户报案而事发,这也进一步说明上述贷款贷后检查完全流于形式。

内控缺陷四:为行外人员留有银行办公场地

吴某自己的供述显示,他在甲银行壹支行院子里有办公室,主要是帮银行收取联名联保贷款的贷款资料、协调银行催收利息、还款;七户涉案贷款中宋某在法院反映,甲银行壹支行支持吴某,并提供在银行的办公室给他,我们受骗了,银行提供资金给他们做过桥资金,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从中收取高额的利息”。

银行办公场地不得用于行外人员办公,这既是监管规定要求,更是常识,但甲银行壹支行为吴某提供办公室,为吴某骗取银行贷款提供较大的便利,另外也会给甲银行壹支行员工带来很大的错觉,这无形当中会放松对吴某推荐贷款的审核标准。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湘0502刑初242号《吴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结束语

综合涉案银行贷款内控四大缺陷剖析,可以进一步判断联保贷款产品本身没有错,如果硬要说有错,那就是这类贷款产品与涉案银行当时内控管控水平不配备。为此,笔者认为,加强贷款内控管理永远在路上,永不松懈,任何贷款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客户的需求,也要充分考虑银行自身的内控水平,脱离内控去谈贷款产品推广,其结果必然是风险不断、问题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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